来源:开原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9-24 10:45:1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组织实施好我市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聚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快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开原市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原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3日
开原市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聚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快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聚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快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加快推进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实施原则。一是聚焦粮油生产。将粮油等主要作物单产提升等作为重点,支持各类服务主体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促进高产高质、节本减损。二是聚焦生产托管服务。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探索“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服务主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等服务模式。三是聚焦服务小农户。尊重小农户经营自主权,引导小农户将农业生产中耕、种、防(包括飞防)、收等环节委托给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着力解决小农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划算的生产环节。要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间作用,将小农户服务需求集中起来,便于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四是坚持市场导向。不干扰当地服务价格,不影响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正常运行。五是避免支持内容和对象重复。服务主体实施本项目的相关环节不能与深松作业、保护性耕作、黑土地保护等项目同时申报,避免支持内容和对象重复领取补贴。
二、补助方式及标准
原则上,采取按服务环节、按亩定额补助,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65元;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服务小农户(100亩以下)的面积或资金占比应高于60%,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当年累计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对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为10家,单个服务主体接受补贴的上限为20万,防止政策垒大户。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不纳入补助范围。两家及以上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服务小农户的补贴标准要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标准。
为培育面向丘陵山区提供托管服务的服务主体,2025年补助资金100%兑付给服务主体(结合上级文件资料和我市实际,丘陵山区为耕地坡地在6度以上面积占总耕地面积50%以上,具体被认定为丘陵山区实施村按照附件1执行);其他地区补助资金20%支付给服务主体,80%支付给服务对象。
服务小农户的,各作物及环节补助标准分别为:玉米:耕17元、种12元、防4元、收32元;水稻:耕17元、种16元、防3元、收29元;大豆:耕17元、种12元、防4元、收17元。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各作物“耕、种、收”环节补助标准降低3元,“防”环节补助标准降低1元。
三、主体条件
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一定条件: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县域内选择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符合以上条件的服务主体须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且通过政府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
承担项目服务主体的服务内容不少于2个环节。在丘陵山区开展社会化服务的,服务内容可为单环节。
四、实施模式
(一)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服务主体在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农户网签托管服务合同后,按照约定为其提供农作物的耕、种、防、收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的托管服务。
(二)服务主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发挥居间服务优势,与农户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形成集中连片优势,再与有条件(有能力)的服务主体开展联合与合作,开展农作物的耕、种、防、收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解决一家一户干不了或干了不合算的问题,达到利用规模经营为农户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村集体所在乡镇街道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开原市农业农村局,同时需上报具体实施方案。
五、检查验收及兑付
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真实性负责。在各环节服务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服务主体申请,依托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数据,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规范性、以及被服务对象满意程度开展验收工作。对以“服务主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模式实施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托管服务网签合同、作业单等相关书面材料。因不可抗力无法采用平台数据验收的,可由服务主体提供有关服务合同、作业单等相关书面材料,进行人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农业农村部门公示全县合格服务主体名单和享受补贴金额,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兑付申请。补助资金按照服务主体的验收合格比例计算补贴金额,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有“一卡通”账户的,应通过“一卡通”账户的,没有“一卡通”账户的,可通过转账形式发放。
六、有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县级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高效利用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兑付,不得挤占挪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工作调度、监督验收、主体遴选条件和项目信息公开等工作。项目检查验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函告项目实施结果,配合开展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
(二)强化项目监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做好名录库入库标准、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服务主体,名录信息于年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要加强项目跟踪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务求取得实效。要加强工作调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做好政策指导和项目检查工作。要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项目实施中的各类问题,如服务主体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等情况,一律清出名录,5年内取消申请类似项目资格。
(三)推进平台建设。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作业轨迹等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和补助资金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要组织专人及时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兑付到服务主体或农户等信息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
(四)强化宣传指导。各级部门要引导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探索在丘陵山区等地区为小农户提供生产托管服务模式,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和价格监管,探索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标准。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充分调动小农户和服务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
附件:1.以丘陵山区标准实施的村明细
2.开原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抽查验收暂行办法
3.服务主体在行政村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
4.生产托管项目抽查验收打分标准
附件1: 开原市以丘陵山区标准实施项目的村明细 |
|||||
序号 |
县(区、市、旗) |
乡(镇、街道) |
丘陵山区村名称 |
行政区划代码 |
|
1 |
开原市 |
开原街道 |
大南沟村民委员会 |
211282003212 |
|
2 |
开原市 |
开原街道 |
大东沟村民委员会 |
211282003216 |
|
3 |
开原市 |
威远堡镇 |
双城子村民委员会 |
211282102204 |
|
4 |
开原市 |
威远堡镇 |
镇北村民委员会 |
211282102208 |
|
5 |
开原市 |
威远堡镇 |
周家窝棚村民委员会 |
211282102211 |
|
6 |
开原市 |
中固镇 |
石旺沟村民委员会 |
211282104202 |
|
7 |
开原市 |
中固镇 |
赵家沟村民委员会 |
211282104206 |
|
8 |
开原市 |
八棵树镇 |
夏家村民委员会 |
211282105203 |
|
9 |
开原市 |
八棵树镇 |
陈家村民委员会 |
211282105204 |
|
10 |
开原市 |
八棵树镇 |
下窝棚村民委员会 |
211282105205 |
|
11 |
开原市 |
八棵树镇 |
柳树沟村民委员会 |
211282105206 |
|
12 |
开原市 |
八棵树镇 |
石场村民委员会 |
211282105209 |
|
13 |
开原市 |
八棵树镇 |
大西沟村民委员会 |
211282105210 |
|
14 |
开原市 |
八棵树镇 |
松树沟村民委员会 |
211282105211 |
|
15 |
开原市 |
八棵树镇 |
太平沟村民委员会 |
211282105215 |
|
16 |
开原市 |
业民镇 |
英守屯村民委员会 |
211282108212 |
|
17 |
开原市 |
莲花镇 |
砚台村民委员会 |
211282109202 |
|
18 |
开原市 |
莲花镇 |
糖坊村民委员会 |
211282109203 |
|
19 |
开原市 |
莲花镇 |
东北村民委员会 |
211282109204 |
|
20 |
开原市 |
莲花镇 |
青石村民委员会 |
211282109206 |
|
21 |
开原市 |
靠山镇 |
吕家屯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0201 |
|
22 |
开原市 |
靠山镇 |
郭蒋屯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0202 |
|
23 |
开原市 |
靠山镇 |
黄家屯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0203 |
|
24 |
开原市 |
靠山镇 |
四道沟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0213 |
|
25 |
开原市 |
靠山镇 |
大虎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0215 |
|
26 |
开原市 |
靠山镇 |
小盘岭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0220 |
|
27 |
开原市 |
靠山镇 |
郭家沟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0221 |
|
28 |
开原市 |
靠山镇 |
尹家沟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0223 |
|
29 |
开原市 |
靠山镇 |
平石门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0225 |
|
30 |
开原市 |
马家寨镇 |
大台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1201 |
|
31 |
开原市 |
马家寨镇 |
双台岭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1205 |
|
32 |
开原市 |
马家寨镇 |
大红石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1206 |
|
33 |
开原市 |
马家寨镇 |
陈家屯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1207 |
|
34 |
开原市 |
马家寨镇 |
杏花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1210 |
|
35 |
开原市 |
下肥镇 |
西下肥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2200 |
|
36 |
开原市 |
下肥镇 |
新立屯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2202 |
|
37 |
开原市 |
下肥镇 |
上丰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2203 |
|
38 |
开原市 |
下肥镇 |
闻家屯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2205 |
|
39 |
开原市 |
下肥镇 |
上汪家沟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2209 |
|
40 |
开原市 |
下肥镇 |
枪杆峪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2210 |
|
41 |
开原市 |
下肥镇 |
山后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2212 |
|
42 |
开原市 |
下肥镇 |
下汪家沟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2213 |
|
43 |
开原市 |
松山镇 |
山槐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3202 |
|
44 |
开原市 |
松山镇 |
二道沟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3204 |
|
45 |
开原市 |
松山镇 |
木鱼沟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3205 |
|
46 |
开原市 |
松山镇 |
邸家屯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3207 |
|
47 |
开原市 |
松山镇 |
大康屯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3208 |
|
48 |
开原市 |
松山镇 |
英山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3209 |
|
49 |
开原市 |
松山镇 |
半拉山子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3210 |
|
50 |
开原市 |
松山镇 |
北沟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3212 |
|
51 |
开原市 |
松山镇 |
上土口子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3216 |
|
52 |
开原市 |
松山镇 |
古家子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3218 |
|
53 |
开原市 |
松山镇 |
英城子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3219 |
|
54 |
开原市 |
松山镇 |
老边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3220 |
|
55 |
开原市 |
城东镇 |
狮子沟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4212 |
|
56 |
开原市 |
城东镇 |
孟家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4213 |
|
57 |
开原市 |
李家台镇 |
西南沟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5207 |
|
58 |
开原市 |
李家台镇 |
粉房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5218 |
|
59 |
开原市 |
上肥镇 |
关山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6201 |
|
60 |
开原市 |
上肥镇 |
盘岭沟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6204 |
|
61 |
开原市 |
上肥镇 |
挠贝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6205 |
|
62 |
开原市 |
上肥镇 |
三合沟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6207 |
|
63 |
开原市 |
上肥镇 |
付庄子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6209 |
|
64 |
开原市 |
上肥镇 |
杨树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6210 |
|
65 |
开原市 |
上肥镇 |
代庄子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6212 |
|
66 |
开原市 |
黄旗寨镇 |
黄旗寨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7200 |
|
67 |
开原市 |
黄旗寨镇 |
小寨子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7201 |
|
68 |
开原市 |
黄旗寨镇 |
肥地沟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7204 |
|
69 |
开原市 |
黄旗寨镇 |
谢家沟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7205 |
|
70 |
开原市 |
黄旗寨镇 |
增家寨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7206 |
|
71 |
开原市 |
黄旗寨镇 |
吴家岭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7207 |
|
72 |
开原市 |
黄旗寨镇 |
龙砬沟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7209 |
|
73 |
开原市 |
黄旗寨镇 |
上顶子村民委员会 |
211282117211 |
|
74 |
开原市 |
林丰满族乡 |
上松山村民委员会 |
211282217201 |
|
75 |
开原市 |
林丰满族乡 |
宁远村民委员会 |
211282217209 |
|
76 |
开原市 |
林丰满族乡 |
凤翔村民委员会 |
211282217210 |
附件2:
开原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抽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好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政策,强化绩效评价,确保实施效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抽查验收工作,由开原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检查验收工作,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确保项目抽查验收工作正常开展。
承担项目的社会化服务主体(以下简称服务主体),在当年其承担的生产服务环节全部结束后,提出抽查验收申请。
第三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监管数据平台,利用智能化设备和监管数据平台实现服务合同签订、过程监管、核查抽查、项目报告等工作。
以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模式应用智能化设备和数据平台的服务主体,在完善服务协议网签、作业单等数据采集后,由技术服务单位根据平台上服务主体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作业轨迹面积进行技术分析,扣除重叠的无效作业面积后,出具农业社会化服务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作为对服务主体验收的依据。
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模式开展托管服务的服务主体,需提供服务合同、作业单等,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提供服务的证据,作为对服务主体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应用智能设备和监管数据平台的服务主体,需要提交数据平台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的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服务主体没有智能化设备,或者信号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轨迹的,应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以行政村为单位,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表样见附件2)纸质版和电子版;
2.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与每个接受服务农户签订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
3、作业单。内容包括:作业时间、作业面积、作业内容,并附有农机具操作员、接受服务方签字等。
4.以服务主体为单位,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为小农户提供生产服务时的作业照片2张(电子版,含作业日期、地点);
5.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收取小农户服务费的收据存根。
6.其他能够证明服务主体提供服务的材料。
第五条申请材料不完备的,接到通知后,需要在5日内补齐。如果到期仍无法提供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六条农业农村局或委托的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将农业生产服务主体名单、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名单及服务内容和面积、远程监测作业面积数据等情况,以及小农户的含义、公开监督电话,在接受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小农户所在村公示7天,也可以按村务公开的方式进行公示。
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抽查验收工作。如存在异议,应核实情况后再次公示。
没有监管数据平台的,采取电话随机抽查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方式进行验收。对每个服务主体,在每个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所在的行政村抽查数量不少于3户;少于3户的,全部抽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不纳入补助范围。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普通模式与试点模式环节托管作业面积不得兼得。
已经出具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的,可依托平台数据进行抽查验收。对每个服务主体,在每个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所在行政村抽查数量不少于3户;少于3户的,全部抽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抽查验收工作结束后,抽查验收组或者第三方应当出具抽查验收报告,报开原市农业农村局。
抽查验收报告需要抽查验收组成员签字,或者第三方盖章。
第十一条服务主体、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应当积极配合检查验收工作,按照要求实事求是提供相关抽查验收材料。
服务主体、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对服务作业的过程的真实性负责,监管数据平台的技术服务单位对监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对抽查验收中发现服务主体弄虚作假的,农业农村局将该农业生产服务主体清除县级服务主体名录,5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的资格。经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如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抽查验收中发现数据平台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该技术服务单位予以公示,5年内取消其承担技术服务和保障资金,并对当年该技术服务单位所提供的所有服务主体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不予采信。
第十二条为提升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质量,规范营运管理,对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抽查情况进行打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具体标准见附件4)。打分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为小农户选择提供参照,鼓励社会化服务主体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以前年度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尚未检查验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开原市农业农村局对本验收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3: |
|||||||||||||||||||
服务主体在行政村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 |
|||||||||||||||||||
填表单位:填表人:联系方式:单位:亩、元 |
|||||||||||||||||||
序号 |
小农户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手机) |
惠农“一卡通”号 |
玉米(亩) |
水稻(亩) |
大豆(亩) |
合同签订日期 |
电话抽查情况 |
兑付补助金额 |
|||||||||
耕 |
种 |
防 |
收 |
耕 |
种 |
防 |
收 |
耕 |
种 |
防 |
收 |
||||||||
附件4: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抽查验收打分标准明细表
服务主体名称 |
|||||||||
合同签订土地数量(亩) |
验收确定面积数: |
耕(亩) |
种(亩) |
防(亩) |
收(亩) |
||||
合同签订农户数量(户) |
|||||||||
序号 |
抽查验收内容 |
检查项目明细及评分标准 |
分值 |
项目评分 |
|||||
1 |
生产服务主体 |
在县级生产托管服务主体目录内,20分;不在的,0分。 |
20 |
||||||
能向小农户提供宣传单、服务指导价格的,5分;没有,0分。 |
5 |
||||||||
2 |
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
服务合同内容完整,双方当事人签字(10分);合同内容单一,或者没有当事人签字的,5分;没有合同的,0分。 |
15 |
||||||
接受服务的小农户认同服务合同,5分; 不认同合同,或者否认合同的,0分。 |
5 |
||||||||
3 |
作业服务情况 |
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已提供生产服务,20分; 没能按时提供服务,0分。 |
20 |
||||||
在作业单上,小农户(受委托人)签字认同服务的,10分;没有签字,或者不认同,5分。 |
10 |
||||||||
4 |
纠纷问题 |
服务后,到县级开展抽查验收前,没有接到服务双方当事人举报,或者信访的,10分;发生1件纠纷的,扣2分,直到分数扣没。 |
10 |
||||||
5 |
辅助证明材料 |
服务主体能够提供服务费收据,10分,不能提供的,0分。 |
10 |
||||||
服务主体能够提供BDS/GPS轨迹,5分;不能提供的,0分 |
5 |
||||||||
服务主体能提供作业照片、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在没发生纠纷问题的总分基础上+10分 |
+10 |
||||||||
合计得分 |
100+10分 |
||||||||
验收意见 |
优秀() |
抽查户数(户) |
验收人签字: 年月日 |
||||||
良好() |
|||||||||
合格() |
|||||||||
不合格() |
备注:1.工作人员根据随机抽查选中的每个小农户及其相关材料进行打分,汇总平均后,得出该服务组织的分值。2.分值≥90,优秀;75≤分值<90,良好;60≤分值<75,合格;分值<60,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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