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做好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高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开原市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原市农业农村局 开原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原市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高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聚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快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加快推进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实施原则。一是聚焦粮油生产。将粮油等主要作物单产提升等作为重点,支持各类服务主体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促进高产高质、节本减损。二是聚焦生产托管服务。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探索“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等服务模式。三是聚焦服务小农户。尊重小农户经营自主权,引导小农户将农业生产中耕、种、防(包括飞防)、收等环节委托给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着力解决小农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划算的生产环节。要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间作用,将小农户服务需求集中起来,便于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四是坚持市场导向。不干扰当地服务价格,不影响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对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比较成熟的环节,要逐步减少补助比例。
二、补助标准
原则上,采取按服务环节、按亩定额补助,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65元;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100亩)的补助标准要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服务小农户的面积或资金占比应高于60%,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当年累计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对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为10家,单个服务主体接受补贴的上限为20万,防止政策垒大户。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不纳入补助范围。两家及以上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服务小农户的补贴标准要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标准。
服务小农户的,各作物及环节补助标准分别为:玉米:耕17元、种12元、防4元、收32元;水稻:耕17元、种16元、防3元、收29元;大豆:耕17元、种12元、防4元、收17元。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各作物“耕、种、收”环节补助标准降低3元,“防”环节补助标准降低1元。
对于2024年以前年度结余资金(任务面积未完成的)参照本方案,统筹安排,2024年底前完成项目实施。
三、主体条件
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一定条件: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县域内选择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符合以上条件的服务主体须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且通过政府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
四、实施模式
(一)服务主体+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服务主体在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小农户网签托管服务合同后,按照约定为其提供农作物的耕、种、防、收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的托管服务。
(二)服务主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发挥居间服务优势,与农户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形成集中连片优势,再与有条件(有能力)的服务主体开展联合与合作,开展农作物的耕、种、防、收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解决一家一户干不了或干了不合算的问题,达到利用规模经营为农户降低生产成本、村集体增收的目的。村集体所在乡镇街道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开原市农业农村局。
五、检查验收
在各环节服务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服务主体申请,依托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数据,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规范性、以及被服务对象满意程度开展验收工作。对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模式实施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托管服务网签合同、作业单等相关书面材料。因不可抗力无法采用平台数据验收的,可由服务主体提供有关服务合同、作业单等相关书面材料,进行人工验收。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真实性负责。
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公示全县合格服务主体名单和享受补贴金额。
六、兑付补贴
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合格服务主体名单和补助金额,公示期满后,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原则上,服务主体补助资金分配比例为49%,服务对象补助资金分配比例为51%,坚持让小农户受益。补助资金按照服务主体验收合格比例计算出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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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约定时间内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全额支付服务费用的前提下,补助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补助给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补助给服务主体的资金转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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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农户仅支付部分服务费用或者服务主体让利补贴资金的51%以上的,补助资金直接补助给服务主体,确保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七、时间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4年4月15日前组织遴选备案)。下发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标准;服务主体到乡镇(街道)自主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存档建立名录,并对纳入名录的服务主体的真实性负责;再由乡镇(街道)将名录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部门在政府网站公示。
(二)实施阶段(2024年4月16日至10月31日签订合同、服务过程监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调研督导,组织开展调研检查,及时解决问题,推动行业规范管理。县、乡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服务主体与小农户签订托管服务合同,根据签订的托管合同,服务主体对小农户开展服务,并且签订作业单。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的服务主体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经托管服务平台监测。
(三)验收阶段(202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补贴核查)。项目完成后,服务主体及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持有关证明材料,向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农经部门申报验收资料。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如到期仍无法提供的,视为验收不合格。乡镇(街道)农经部门,负责将本地托管服务验收资料整理归纳后,报开原市农业农村局。
八、有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县级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高效利用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兑付,不得挤占挪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工作调度、监督验收、主体遴选条件和项目信息公开等工作。项目检查验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函告项目实施结果,配合开展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
(二)强化项目监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做好名录库入库标准、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服务主体,名录信息于年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要加强项目跟踪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务求取得实效。要加强工作调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做好政策指导和项目检查工作。要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项目实施中的各类问题,如服务主体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等情况,一律清出名录,5年内取消申请类似项目资格。
(三)加强绩效考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情况等录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
(四)推进平台建设。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数据库,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监管数据平台建设,推动实现农机服务BDS等数据的互通互联。引导服务主体、服务对象通过登录手机APP,开展服务主体名录建设、服务合同网签、作业监管、数据统计等。
(五)强化宣传指导。各级部门要引导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探索在丘陵山区等地区为小农户提供生产托管服务模式,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和价格监管,探索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标准。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充分调动小农户和服务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
附件:1.开原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抽查验收暂行办法
2.服务主体在行政村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
3.生产托管项目抽查验收打分标准
附件1:
开原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抽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好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政策,强化绩效评价,确保实施效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抽查验收工作,由开原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检查验收工作,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确保项目抽查验收工作正常开展。
承担项目的社会化服务主体(以下简称服务主体),在当年其承担的生产服务环节全部结束后,提出抽查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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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监管数据平台,利用智能化设备和监管数据平台实现服务合同签订、过程监管、核查抽查、项目报告等工作。
以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模式应用智能化设备和数据平台的服务主体,在完善服务协议网签、作业单等数据采集后,由技术服务单位根据平台上服务主体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作业轨迹面积进行技术分析,扣除重叠的无效作业面积后,出具农业社会化服务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作为对服务主体验收的依据。
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模式开展托管服务的服务主体,需提供服务合同、作业单等,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提供服务的证据,作为对服务主体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应用智能设备和监管数据平台的服务主体,需要提交数据平台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的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服务主体没有智能化设备,或者信号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轨迹的,应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以行政村为单位,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表样见附件2)纸质版和电子版;
2.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与每个接受服务农户签订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
3、作业单。内容包括:作业时间、作业面积、作业内容,并附有农机具操作员、接受服务方签字等。
4.以服务主体为单位,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为小农户提供生产服务时的作业照片2张(电子版,含作业日期、地点);
5.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收取小农户服务费的收据存根。
6.其他能够证明服务主体提供服务的材料。
第五条 申请材料不完备的,接到通知后,需要在5日内补齐。如果到期仍无法提供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六条农业农村局或委托的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将农业生产服务主体名单、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名单及服务内容和面积、远程监测作业面积数据等情况,以及小农户的含义、公开监督电话,在接受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小农户所在村公示7天,也可以按村务公开的方式进行公示。
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抽查验收工作。如存在异议,应核实情况后再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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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监管数据平台的,采取电话随机抽查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方式进行验收。对每个服务主体,在每个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所在的行政村抽查数量不少于3户;少于3户的,全部抽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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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不纳入补助范围。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普通模式与试点模式环节托管作业面积不得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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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出具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的,可依托平台数据进行抽查验收。对每个服务主体,在每个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所在行政村抽查数量不少于3户;少于3户的,全部抽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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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验收工作结束后,抽查验收组或者第三方应当出具抽查验收报告,报开原市农业农村局。
抽查验收报告需要抽查验收组成员签字,或者第三方盖章。
第十一条服务主体、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应当积极配合检查验收工作,按照要求实事求是提供相关抽查验收材料。
服务主体、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对服务作业的过程的真实性负责,监管数据平台的技术服务单位对监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对抽查验收中发现服务主体弄虚作假的,农业农村局将该农业生产服务主体清除县级服务主体名录,5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的资格。经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如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抽查验收中发现数据平台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该技术服务单位予以公示,5年内取消其承担技术服务和保障资金,并对当年该技术服务单位所提供的所有服务主体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不予采信。
第十二条为提升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质量,规范营运管理,对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抽查情况进行打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具体标准见附件3)。打分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为小农户选择提供参照,鼓励社会化服务主体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以前年度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尚未检查验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开原市农业农村局对本验收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