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原市民政局 时间:2025-07-08 14:17:3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开原市民政部门实施社会救助清单化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开原市民政局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原市民政部门实施社会救助清单化
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实施,全面提升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标准化水平,切实整治“社会救助不到位”问题,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全市民政部门实施社会救助清单化管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铁岭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铁岭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实施细则》、《铁岭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铁岭市临时救助操作规程》、《铁岭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通过推行社会救助清单化管理,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流程,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确保社会救助政策的精准高效执行,持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全面建立县、乡镇(街道)、社区(村)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清单,明确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标准、操作流程和完成时限。主要包括:
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工作清单、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清单、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清单、乡镇(街道)日常管理要件清单、乡镇(街道)低保保障工作清单、社会救助对象档案管理工作清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档案要件清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工作清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档案要件清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服务)档案要件清单、临时救助档案要件清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档案要件清单。清单内容将随着社会救助工作发展不断完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局成立社会救助清单化管理工作专班,负责清单化管理工作的推进和协调。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清单规定的内容事项逐一抓好落实,充分结合救助对象的审核确认、档案管理、资金发放等日常工作,不断完善清单内容,确保通过实施清单化管理,实现社会救助政策的精准落实。各乡镇(街道)要进行专题部署,提高各级工作人员对清单化管理工作认识和重视程度,推进社会救助清单化管理工作的落实落地。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要明确责任分工,将清单化管理工作的各项任务细化到具体岗位和人员,确保每个环节有人负责,每项任务有人落实。要完善社会救助清单化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社会救助政策的持续、稳定落实。
(三)加强督导检查。民政局将对各乡镇(街道)清单化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确保社会救助清单化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
附件1:开原市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清单化管理工作专班
开原市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清单化管理
工作专班
组长:边孟坤民政局副局长
副组长:狄鑫民政局社会救助办公室负责人
成员:石尧城东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赵娜开原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
王羲老城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
冯丽艳新城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
王宏洋中固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
管宁八棵树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
罗威威远堡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
孙泽庆云堡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
马思聪金沟子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
于文翠八宝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
杨威靠山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
黄德明业民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
郭婷婷莲花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
徐萍马家寨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
苗春生黄旗寨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
于颖下肥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
赵正上肥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
李亚玲松山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
杨楠李家台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
姜宇林丰满族乡人民政府民政助理
附件2: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工作清单
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工作清单
一、落实政策制度。全面执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困难群众的认定和保障标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供养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全面开展困难群众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执行困难群众冬季取暖救助和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等制度。
二、规范对象认定。按照省、市救助对象认定政策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规范做好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困难群众审核确认,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三、加强信息核对。依托全省社会救助家庭信息核对系统平台,对已履行委托授权手续的救助家庭全面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加强与各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强化跨部门信息比对工作运行机制,即时受理委托申请和跨地区协查申请,按时反馈核对结果和出具核对报告。依法履行核对信息保密义务。
四、做好分类复核。加强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制度,在保对象至少每年复核一次,重点对象增加复核频次,建立复核工作台账,复核中发现需要重新核定救助金额的,及时办理增(减)发手续。
五、强化信息管理。依托省社会救助系统加强对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信息管理,做到录入及时、全面准确。指导乡镇(街道)做好信息采集、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救助对象信息的动态更新。
六、完善帮扶机制。牵头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分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帮扶工作机制,统筹救助资源,形成帮扶合力。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预警信息排查和反馈工作,做到“一户(人)一条救助链”。落实社会救助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清单内容,及时对困难群众予以救助帮扶。
七、按时发放资金。建立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发放“月督导”“一把手签字”工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按时发放到位。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一卡通”平台发放。
八、统一档案管理。建立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按相关规定负责对档案实施统一保管和组织做好档案材料归档工作,因工作需要,也可委托乡镇(街道)保管。
九、妥善信访处置。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积极主动受理困难群众的求助申请、投诉举报、政策咨询等事项,做到接听及时、解答规范、处置到位,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着力化解社会救助领域信访矛盾,杜绝重复访、越级访问题。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
十、提升业务水平。加强各级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解和经办服务能力,确保救助政策精准落实。定期组织业务培训,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授课,分享先进经验和做法,提升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附件3: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清单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清单
一、规范政策解答。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熟读铁岭市民政局下发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及临时救助等相关政策文件,掌握规章制度。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时必须解答清楚。
二、强化申办告知。乡镇(街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扶养义务人)、对象审核、动态调整、日常管理等工作。做好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临时救助对象确认、救助金给付等。受理救助申请时,材料齐全的必须向申请人或家庭出具受理告知书,材料不全的必须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适时做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结果、保障金调整(停发)等告知工作。
三、履行核对程序。乡镇(街道)受理救助申请时,应指导申请对象履行核对授权手续,按要求做好申请对象基础信息系统录入和授权相关材料上报县区工作。
四、加强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将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录入救助系统,通过系统判定救助保障结果。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五、公开审核结果。审核结果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如果群众对申请人或家庭在审核确认结果有异议,乡镇(街道)必须进行民主评议。在保对象必须按规定进行长期公示。
六、做到信息同步。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必须通过救助系统进行,线上线下审核确认工作必须同步操作、同步完成,缺一不可。要做到救助系统与对象档案、家庭实际状况一致。
七、按时发放资金。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必须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当月资金必须当月发放。建立保障对象资金发放明细台账,确保随时掌握保障对象资金发放情况。
八、统一档案管理。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填报和整理工作,做到统一管理、定期归档、更新及时、信息精准。
九、动态复核、日常管理。乡镇(街道)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街道)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组织开展新增及动态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供养对象复核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街道)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十、主动发现。建立村(居)民委员会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十一、监督管理。做好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登记备案和工作人员代为保管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登记备案。负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定期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展探视巡访,监督照料服务协议履行,每月对照料服务人开展服务考核评价。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照料服务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开展照料服务工作,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丧葬费用支出监管。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附件4: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清单
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清单
一、协助申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村(社区)经申请救助家庭或个人依法授权后,协助申请救助家庭或个人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保障待遇申请。
二、协助调查。按照乡镇(街道)的委托,承担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及其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公示、对象日常管理及动态情况核查等工作。
三、参与评议。按照社会救助政策要求,协助乡镇(街道)和参与开展对申请救助保障家庭或个人开展民主评议。
四、公开公示。按照社会救助政策要求,及时做好申请保障对象审核确认结果相关公示工作,做好群众意见反馈结果和收集工作,并作好登记,按照要求及时向乡镇(街道)反馈公示结果。
五、做好备案。及时做好村(居)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人员和工作人员代为保管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登记备案工作。并对备案情况开展定期复核。
六、动态复核。落实保障对象分类管理,定期复核机制,通地实地走访、电话问询、视频通话等形式对辖区内的保障对象复核,建立动态复核台账,掌握保障对象家庭状况和身体情况。如有变化及时向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反馈。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乡镇(街道)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
七、规范告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答工作。
八、主动发现。建立村(居)民委员会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九、照料服务。协助照料服务人开展照护服务工作,直接参与和监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日常照料服务工作,对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协助照料服务人及时送往医疗机构诊治。每月通过入户上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电话询问、视频连线等)方式探视巡访,及时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生活、健康状况和照料服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合理诉求,及时与照料服务人沟通并督促改进。对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没有监护人的,要履行监护职责。分散特困人员死亡后,受乡镇(街道)委托做好丧葬事宜办理。
十、其他工作。组织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保障对象提供重点服务;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其他救助工作。
附件5: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日常管理要件清单(最低生活保障)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日常管理要件清单
(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清单;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受理登记表;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告知登记表;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入户调查记录表;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公示记录表;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管理登记表;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登记表;
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备案表;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待遇备案登记表;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待遇发放账号登记表;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卡(折)代管登记表;
附件6: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清单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清单
1.登记申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申请原因申请时间家庭住址
2.受理告知: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是□否;是否出具受理告知书□是□否;出具时间。是否主动发现□是□否。
3.授权承诺:是否签订申请人诚信承诺书□是□否;签订时间;
是否签订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是□否;签订时间。
4.应用系统:是否将申请人信息录入辽宁省困难群众智慧救助系统并推送开展信息核对□是□否,录入时间;推送时间。
5.信息核对:收到核对结果,是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以确认通知单□是□否,收到核对结果时间,告知时间;是否对有异议核对结果开展复查□是□否,复查时间。
6.实地调查:是否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取等方式开展实地调查核实□是□否,实地调查时间;是否填写调查登记表并录入系统□是□否,调查人;是否进行近亲属备案□是□否。
7.审核公示:是否根据家庭经济状调查结果形成审核意见□是□否;是否完成系统和线下审核公示□是□否;公示时间。是否进行民主评议□是□否,评议时间;是否进行“一事一议”□是□否。
8.确认结果。是否通过系统上报县区确认□是□否,上报时间;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确认□是□否,确认时间;是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告知时间;是否按要求开展长期公示□是□否;保障金是否通过“一卡通”发放□是□否。
9.档案管理。是否将审核确认、日常管理材料及时归档□是□否;是否统一保管,要件是否齐全,装订是否规范,更新是否及时□是□否;
10.动态复核。是否落实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制度□是□否;是否根据复核结果调整保障金□是□否;是否落实渐退保障制度□是□否。
附件7: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档案管理工作清单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档案管理工作清单
一、档案实施集中管理,样式、格式规范统一;
二、档案基础信息填写及各类要件齐全、完整;
三、受理、核对、审核、公示、确认等时间符合逻辑;
四、开展审核公示时,公示内容、地点、时间符合规定;
五、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填写规范;
六、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签字符合要求;
七、整户符合条件对象保障金确定实行差额计算;
八、重病、重残单人保障家庭收入核算符合单人保规定条件;
九、单人保保障金确定按照标准的50%、100%确定;
十、家庭收入、赡(扶、抚)养费按规定核算准确;
十一、刚性支出扣减票据规范、核算准确;
十二、落实低保对象中70-79岁老年人、未成年人、本科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分类施保政策;
十三、保障对象分类管理、动态复核记录要件齐全;
十四、保障金发生变化重新核算和告知记录要件齐全
十五、通过乡镇(街道)“一事一议”集体研究纳入保障材料齐全;
十六、受理、审核、确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附件8: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档案要件清单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档案要件清单
一、铁岭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
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三、申请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四、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诚信承诺书;
五、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授权书;
六、最低生活保障受理通知单;
七、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
八、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及入户照片;
九、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十、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及协议、法院判决等);
十一、房产证明(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协议、购房协议、房产部门出具证明等);
十二、劳动能力证明(残疾证、劳动能力鉴定、住院病志等);
十三、学生在校证明(录取通知书,学习年限及缴费收据等);
十四、赡(抚、扶)养人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相关等);
十五、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会记录;
十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确认结果告知书;
十七、审核确认公示材料及影像材料;
十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
十九、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二十、乡镇(街道)“一事一议”相关材料;
二十一、其他材料;
附件9: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工作清单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工作清单
1.申请登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申请原因申请时间家庭住址
2.承诺授权:是否签订申请人诚信承诺书□是□否;签订时间;
是否签订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是□否;签订时间。
3.受理告知: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是□否;是否出具受理告知书□是□否;出具时间。是否主动发现□是□否。
4.录入系统:是否将申请人信息录入辽宁省困难群众特困供养子系统并推送开展信息核对□是□否,录入时间;推送时间。
5.信息核对:收到核对结果,是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以确认通知单□是□否,收到核对结果时间,告知时间;是否对有异议核对结果开展复查□是□否,复查时间。
6.乡镇(街道)初审:是否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取等方式开展实地调查核实□是□否,实地调查时间;是否填写调查登记表并录入系统□是□否,调查人;是否进行近亲属备案□是□否。是否根据家庭经济状调查结果形成初审意见□是□否。
7.民主评议:是否进行民主评议□是□否,评议时间。
8.公示:是否完成系统和线下初审公示□是□否;公示时间。8.审核确认。是否通过系统上报县区确认□是□否,上报时间;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确认□是□否,确认时间;是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告知时间;是否按要求开展长期公示□是□否;保障金是否通过“一卡通”发放□是□否。
9.档案管理。是否将审核确认、照料护理等材料及时归档□是□否;是否统一保管,要件是否齐全,更新是否及时□是□否。
10.生活自理能力。生活自理能力是否发生变化□是□否;是否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认定类别□是□否。
附件10: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档案要件清单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档案要件清单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表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诚信承诺书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授权书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户口簿复印件(首页、本人页)
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能力证明(残疾证、病志等)
收入、财产(不动产)证明材料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死亡证明等)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相关证明材料
农村土地承包证明
发放救助供养金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入户调查表(入户照片)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家庭状况民主评议会议记录
初审意见公示照片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照料服务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照料服务人身份证件、银行卡复印件
近亲属(本人)享受社会救助备案登记表
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1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服务)档案要件清单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服务)档案
要件清单
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材料(年度复核、变更)
照料服务人基本信息(变更)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登记表
照料服务评价考核情况
附件12:临时救助档案要件清单
临时救助档案要件清单
开原市申请临时救助审核确认表
临时救助申请(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事项申报承诺)书
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
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
户口簿复印件
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已脱贫人口提供证件)
家庭重大支出、各类意外事件或遭遇困难的相关材料
各类意外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等材料
赡(抚、扶)养人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等)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
入户照片
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事实承诺决议(集体研究决议)
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工作请示、报告(3000元以上)
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13: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档案要件清单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档案要件清单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审核确认表
申请书(表)
户口簿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诚信承诺书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授权书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生活必需支出
收入证明
劳动能力证明(残疾证、劳动能力鉴定、住院病志等)
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等)
房产证明(房产证、租房协议、购房协议、房产部门出具证明等)
农村土地承包证明
学生在校证明(录取通知书,学习年限及缴费收据等)
赡(抚、扶)养人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婚姻证明等)
入户调查表
入户照片
家庭备案表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会议记录
公示材料(影像材料)
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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