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精准化、制度化管理,现将《开原市2025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年度核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开原市民政局
2025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原市2025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
年度核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动态管理,不断推动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落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铁岭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铁岭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等政策要求,结合民政系统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工作,参考铁岭市人民政府拟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部署,聚焦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健全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台账信息,推动社会救助政策公平公正实施,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工作格局,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拟定保障标准和时间要求
(一)铁岭市人民政府拟定2025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下(具体标准以正式文件为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713元提高到744元,提高4.3%;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557元提高到600元,提高7.7%;
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进行确定。
(二)时间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在6月9日前全面启动年度核查工作,7月10日前完成乡镇(街道)年度核查审核并公示满7天,7月15日前完成系统数据校准工作,民政局在7月25日前按年度核查后的保障对象和补助标准发放救助资金。
三、工作内容及任务
(一)核查对象。截至2025年5月底,在册的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二)认定条件。对于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按照《铁岭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实施细则》、《铁岭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实施意见》、《铁岭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辽宁省民政厅等4部门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对于特困人员,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铁岭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铁岭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城乡特困人员收入认定的通知》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三)工作步骤。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年度核查按照入户走访调查、个人报告、签订诚信承诺书、经济状况核对、综合评审小组审核确认等程序进行,必要情况下村(社区)可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集体评议,核查结果经乡镇(街道)评审小组确认后,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特困供养待遇。对综合评审中不符合低保条件或调整保障金的低保家庭,乡镇(街道)应出具《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要公示、书面告知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生活困难的,要落实好其他救助待遇。乡镇(街道)评审小组组长可由乡镇(街道)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镇长(副主任)担任,组员由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包保村(社区)的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等组成。
继续落实好近亲属备案、卡折代持备案管理登记制度,相关人员近亲属申请低保、特困供养待遇的,社会救助对象卡折代持的,应上报民政局备案。
继续享受低保、特困供养待遇应填写《开原市城乡低保对象年度核查动态调整汇总表》、《开原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备案登记表》,由乡镇(街道)评审小组组长签字及单位盖章后上报民政局。《年度核查入户调查表》、《社会救助承诺书》放入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家庭审核确认档案。
(四)张榜公示。年度核查后继续享受低保、特困供养待遇对象应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长期公示。公示内容为:保障对象户主姓名、家庭所在村(居)、家庭人口数、保障人口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不得泄露保障对象个人隐私。
(五)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通过年度核查,全面摸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用火、用电、用气以及易燃可燃物品管理等安全隐患情况及困难需求。对因年龄偏大,体质差,监护人监护能力弱,照料人照料服务不到位,动员入住社会福利中心;对生活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督促监护人、照料人进行整改;对照料服务进行评价考核,对不履行照料职责的照料人按规定进行更换。
(六)档案管理。按照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铁岭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开原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操作规范(试行)》文件要求,对审批类档案、日常管理类、照料服务类档案进行归类、建档并完成电子化管理。对目前暂时没有查找到的档案,乡镇(街道)要根据年度核查、重新整理成册,确保救助对象档案“一户一档”。同时做好“辽宁省困难群众智慧救助系统”数据校准工作,对所有在册对象信息进行补充完善、规范填报,确保系统数据与发放花名册数据一致。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核查是落实低保、特困供养动态管理制度,强化精准救助的一项重要举措,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核查方案,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开展业务培训,确保核查工作落到实处。要将年度核查工作与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排查”工作力度,对遭遇突发变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及时落实救助政策。要大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提高群众对低保、特困供养政策的知晓率,增强对社会救助政策的认知,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强化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管理。
1.规范入户调查。入户调查是评定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关键环节,乡镇(街道)要做到户户见面,详细了解家庭情况,据实核查家庭户籍、人口、财产和收入情况,调查结束后,调查人要在调查结果上签字,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2.强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作用,所有在册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对象(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要全覆盖核对,未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不得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3.坚持整户施保与“单人保”、“单人户”相结合。要严格落实低保认定政策,对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家庭应整户纳入低保保障,严禁“保人不保户”;对家庭财产、收入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要按规定实施“单人保”;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作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按规定实施“单人户”保障。要全面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签订,对于60周岁以下的重残对象纳入特困救助的、有稳定收入、出现法定赡养人等要重点复核,准确把握“三无”政策规定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4.全面落实社会救助“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机制。针对困难群众提出的社会救助认定申请,各乡镇(街道)应当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依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主动按照“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人口”的认定顺序逐类进行审核,避免困难群众“反复申请、反复确认”现象发生,最大限度做到便民惠民。
(三)加强年度核查工作与其他工作的有效衔接
1.低保和特困供养年度核查与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相衔接。要持续加大社会救助领域的整治,打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杜绝“人情保”、“关系保”、“政策保”现象发生。同时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梳理近年来的群众来信来访,深入信访家庭,详细了解他们反映的诉求,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低保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宣传好政策,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确保信访人息访。
2.农村低保制度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继续按照“四个不摘”的工作要求,保持民政领域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确保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基本生活。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专项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坚决防止因兜底保障不到位而出现规模性、群体性返贫。
(四)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年度核查公正廉洁
在低保和特困人员年度核查认定过程中,各乡镇(街道)要合理把握政策尺度,加强政策宣讲和情绪疏导,妥善处理群众有关信息咨询、投诉举报等问题,确保透明公平,要以年度核查为契机,进一步排查处理虚报冒领、截留私分、优亲厚友等违纪违法现象,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未及时完成年度核查工作的责任人,以及在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审核确认过程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出现重大问题的工作人员,将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监督检查。民政局将结合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工作,对年度核查认定工作进行督查和随机入户抽查,对可能出现的“错保”“漏保”“人情保”等违规违纪现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切实提升社会救助公信力。
附件1.开原市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年度核查入户调查表.xls
附件2.开原市城乡低保对象年度核查动态调整汇总表.xls
附件3.开原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年度复核入户(生活自理能力)核查表.xls
附件4.开原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备案登记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