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aiyu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开原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与救助对象“双承诺”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5-05-12
  • 发布日期:2025-07-08
  • 文号:开民发〔2025〕10号

关于印发《开原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与救助对象“双承诺”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来源:开原市民政局 时间:2025-07-08 13:36:4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强化社会救助依规审核与诚信申请,营造廉洁诚信的良好氛围,现将《开原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与救助对象“双承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开原市民政局

                                       2025512

  (此件公开发布)

  开原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与救助对象“双承诺”工作实施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深化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廉洁的良好氛围,2025年在全开展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救助对象“双承诺”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民政部、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关于社会救助改革创新的部署要求,创新建立以诚信文化为引领,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与救助对象“双承诺”为重点,建立“双承诺”双向监管机制。通过整合经办人员服务承诺与救助对象诚信承诺双重约束,形成覆盖救助申请受理、经办审核、服务跟踪日常管理全流程的闭环管理体系,实现服务规范与申报诚信的双向提升。培树诚信友善、温暖和谐的社会救助关系,防范化解社会救助领域风险隐患,促进社会救助公平秩序共建,实现民生保障幸福共享。

  、“双承诺”范围

  主要包括:申请已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对象;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分管及具体负责经办社会救助业务的同志。

  、“双承诺”内容

  (一)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分管及具体负责经办社会救助业务的同志承诺内容。围绕认真履职尽责、规范经办流程、提高优质服务、维护公平公正等方面向申请对象作出承诺签署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承诺书》(附件1

  (二)申请已享受社会救助对象承诺内容。申请已享受社会救助对象要围绕诚信申报、配合调查、以及纳入社会救助期间的义务进行承诺签订社会救助申请已享受社会救助承诺书》(附件2)。现已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家庭重新履行委托核查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经济状况相关程序。

  (三)承诺失信惩戒方式。乡镇(街道)对未落实承诺事项的分管和经办同志,应及时通过教育谈话等方式给予纠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对未落实承诺事项的申请已享受社会救助对象,应视情节严重分别采取教育提醒、商请县级民政部门纳入失信人员等方式予以惩戒;经核实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进行清退;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处以非法获取救助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涉嫌违法犯罪的,转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实施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救助对象“双承诺”工作是提升社会救助效能,构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推行社会救助“双承诺”机制,提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思想认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分管及具体负责经办社会救助业务的同志均需签订承诺书今后工作中,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上岗前均需签署该承诺书承诺书实行一人一签,专盒存放,长期保存对新申请的社会救助对象原则上全部签订承诺书,已享受的在册救助对象可考虑在动态复核时补签归入申请救助对象档案。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间长期有效,再次申请需重新签署已享受的在册救助对象重新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20255月底完成上报。

  (二)提升服务能力。各乡镇(街道)要不断加强救助队伍建设,增强基层工作队伍服务能力。杜绝推诿扯皮,认定不公、搞选择性认定、随意性认定等懒政怠政、作风不严不实情况。

  (三)增强保密意识。要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严格执行保密工作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透露社会救助家庭信息。

  )注重宣传引导。多形式加大社会救助诚信宣传力度,引导救助对象树立诚实守信的意识。强化依规审核、诚信申请、如实申报、便民务实的救助申办模式,加强对承诺事项和履行情况工作监管,促进诚信文化建设,营造社会救助领域诚实守信、清正廉洁的良好氛围。

附件1: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承诺书

  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办理社会救助相关业务时,按照下列要求开展救助服务:

  一、公正履职。本人承诺,坚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落实好岗位职责。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视同仁对待每一位社会救助申请人和服务对象,不受人情、私利等因素干扰,坚决不发生吃拿卡要、优亲厚友、敷衍塞责等问题,坚决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每一项救助都符合政策要求。

  二、优质服务。本人承诺,为服务对象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服务,对前来咨询或申请救助的群众,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疑问,主动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不要求服务对象提供与所申办事项无关的材料,并指导其正确填写社会救助申请核对授权书,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尊重群众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严格控制群众递交材料的知悉范围。

  三、高效办理。本人承诺,在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的情况下,严格按照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相关认定文件中明确的时限要求,完成救助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确认公示等工作,不推诿、不拖延,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能够及时获得救助。对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况,本人将及时与救助对象沟通,并告知处理进展情况。同时,做好救助对象动态调整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接受监督。本人承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收到的投诉和建议,承诺及时调查处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答复。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接受组织的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法律责任追究。

  开原市民政局监督投诉电话:73666521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社会救助申请已享受社会救助承诺书

  社会救助申请已享受社会救助承诺书

  本人户主,身份证号,现居住于,联系电话。本人代表家庭成员,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信息真实完整

  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下同)所提交的全部社会救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疾病诊断书残疾证、婚姻证明等,均真实有效、完整无缺。这些材料能够准确反映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隐瞒、虚报或伪造的情形。

  本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家庭人口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致贫原因等内容,均与实际情况相符。如有需要,本人及家庭成员愿意随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积极配合核查工作

  本人及家庭成员知悉乡镇(街道)将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人口状况、生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过程中,本人及家庭成员将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允许工作人员查询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车船银行、保险、证券婚姻等信息,以及配合走访邻里、村(社区等了解实际生活情况。

  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材料或信息,本人及家庭成员将及时向乡镇(街道)说明情况,并提供合理的证明材料。若本人及家庭成员故意不配合调查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无法准确核实申请家庭状况的,本人及家庭成员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及时报告变动情况

  若本人家庭的经济状况、人口状况、生活状况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社会救助资格或救助标准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将在变化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如实报告变动情况。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成员就业情况改变、收入增加或减少、家庭财产变动、家庭成员增减等。

  本人及家庭成员保证所报告的变动情况真实可靠,并愿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因本人及家庭成员未及时申报变动情况,导致多领、冒领社会救助金的,本人及家庭成员愿意全额退还违规领取的救助金,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四、法律责任知晓与承担

  本人及家庭成员清楚地知道,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社会救助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本承诺书的签订是基于本人的真实意愿,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本承诺书自本人签字(或按手印)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若本人及家庭成员违反上述承诺,一经查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已非法获取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接受行政处罚等。

  本人在此郑重声明,以上承诺均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如有违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