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aiyu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开原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4-05-23 09:59:14
  • 发布日期:2024-05-29
  • 文号:开民发〔2024〕17号

关于印发《开原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开原市民政局 时间:2024-05-29 09:59: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现将《开原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操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开原市民政局

  2024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原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辽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完善“物质类救助+服务类救助”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方式为方向、以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需求为根本目标、以落实委托照料服务为重点,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照料服务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作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责任主体,共同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看护、生活照料和生病护理工作。

  第四条 特困人员实施分散供养,其自身条件及居住条件要满足生活需求和安全保障要求。住所和生活设施应当安全可靠、干净整洁,满足方便用水、安全用电、出入便利的要求和取暖、避暑需求。对于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原则上要安排其实施集中供养。

  第二章  照料服务标准

  第五条 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一般应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确定,具体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个档次。

  第六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客观评估认定。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按照全自理标准落实照料服务;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按照半护理标准落实照料服务;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按照全护理标准落实照料服务。

  对于存在精神问题、感知与沟通问题、社会参与障碍等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提高护理标准,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事一议认定。

  第七条 民政局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新增及动态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供养对象复核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服务标准档次。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八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和照护服务标准并于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民政局。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费,参照铁岭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设定。全自理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半自理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0%确定,全护理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具体由铁岭市民政局发布。

  第三章  照料服务人员选配

  第十条经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近委托其关系密切亲友、邻居或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照料服务。

  第十一条 分散供养照料服务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没有违法和劣迹行为;自身具备实施照料服务的基本条件,能够满足照料服务需求。鼓励具备资质的供养机构、社会组织等承担照料服务职责。

  第十二条 照料服务人一般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城市一般要求与特困人员在同一城市区域居住,农村一般要求同村组或实际距离不超过1.5公里(一般要求能够实现10分钟到位服务)。对于当前已经落实的照料服务人,经特困人员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评议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适度放宽1-2岁。

  第十三条 确定照料服务人时,要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低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全自理标准的特困供养照料服务费,在进行救助核算时,可不计入照料服务人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分散供养人员、照料服务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共同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协议期满可视情况重签或续签。无民事行为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

  第十五条 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由民政局统一制定。包括特困人员和照料服务人基本信息、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照料服务内容、照料服务评价考核、照料服务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

  制发《开原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范本)》附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自身实际充实相关内容。本操作规范发布之日前签订的《开原市特困供养人员委托照料护理协议》仍然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原协议不完善的地方及时进行补充

  第四章  照料服务内容及标准

  第十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以有效保障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为基本要求,以满足特困人员日常照顾需求和医疗陪护需要为主要内容。照料服务人应通过适当方式及时了解供养人员身体和生活状况,根据政策规定和协议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 日常看护。应随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身体、生活、居家在位等情况,要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居所环境安全和人身安全,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或帮助其及时整改。

  (一)定期了解特困供养人员生活情况,及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心理变化。特困人员思想状况有异常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及时提醒特困人员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指导特困人员防火、防盗、防骗、防意外、防走失,保障特困人员自身安全。

  (三)及时提醒和协助特困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等事务,保障特困人员权益不受损失。

  第十 生活照料。应及时督促、帮助(协助)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个人卫生和生活环境清理,做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面貌清爽,衣物、被褥无污损,起居环境安全、整洁、卫生、无异味。要帮助行动不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外出散步、晒太阳。根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心理需求,适时谈心交流,提供心理关爱。

  (一)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的供养人员,要重点督促、帮助(协助)其维护居所安全卫生、保持个人清洁、确保规律饮食等,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

  (二)对于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供养人员,照料服务人一般应与其共同居住。要在做好前款内容的基础上,针对其具体情况,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等服务。

  (三)对于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供养人员,应实施专人照料。原则上应安排其集中供养,确需分散供养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承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事一议审核确认

  十九 生病护理。照料服务人应及时发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患病情况并及时送医、陪诊。

  (一)要帮助供养人员及时对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配合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定期随访、落实康复治理。及时发现特困供养人员患病情况,结合实际,及时送医诊疗。

  (二)在特困供养人员生病住家治疗或养病恢复期间,要强化探视、照料,保障其生活不出问题。根据需求要适度提高探访频率。

  (三) 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协助将其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做好送医、陪护、住(出)院手续办理等项工作。

  第二十条 具体照料服务标准,按照《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附后)。特殊情形可在服务协议中单独补充。

  第五章  工作责任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 民政负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机制建设,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展定期探视巡访服务,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照料护理费用不定期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落实情况、救助供养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照料服务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开展照料服务工作通过上门查访、电话询问、视频连线等方式每季度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展探视巡访。监督照料服务协议履行,每月对照料服务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开展服务考核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其应当享受的照料服务标准档次。监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丧葬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照料服务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开展照护服务工作,直接参与和监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日常照料服务工作对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协助照料服务人及时送往医疗机构诊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村(居)民委员会党员干部中选择确定探视责任人,通过入户上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电话询问、视频连线等)方式探视巡访,及时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生活健康状况和照料服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合理诉求,及时与照料服务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沟通并督促改进。对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没有监护人的,要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权益。牵头办理丧葬事宜,统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丧葬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 照料服务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应按照政策、协议和服务规范要求履行服务责任,不得限制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选择集中供养。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助餐、助洁等居家服务。

  第二十 照料服务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未完全履行协议或服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要实施限期(一般为1个月)改正,逾期不改的,要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不良后果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完整规范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档案和服务档案。档案应包括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材料、照料服务协议、照料服务人基本信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登记表、照料服务评价考核情况等。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 强化机制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探视巡访为主要方式的照料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机制。

  第二十 加强服务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教育培训。救助服务经办机构、村(居)工作人员要掌握了解相关政策措施,提高管理服务能力。照料服务人员要知晓照料服务内容和要求,掌握服务知识和技能。

   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社会知晓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征求邻里意见,及时处置发现问题。要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和建议,及时查处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十 鼓励社会组织、社工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深入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统筹分散供养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照料服务管理,推动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和鼓励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获得稳定的生活照料。

  第三十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以优先承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

  第三十 支持、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为特困人员提供困难帮扶、社会融入、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社会康复、权益维护等专业服务,积极构建物质资金帮扶与心理社会支持相结合、基本照料服务与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相配套的供养模式。

  第三十对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面临的重大疑难问题和特殊需求,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协调解决。

  第三十操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开原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范本)》

  附件

  开原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开原市乡镇(街道)村(社区)

  特困人员姓名:

  开原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范本)

  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辽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方指定□丁方推荐安排,甲方委托为乙方提供日常照料服务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办人员: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乙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身份证号:

  自理能力:□全自理□半失能□失能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监护人的姓名:           与乙方的关系:

  监护人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丙方(照料服务人员或机构)

  丙方为个人,姓名:      性别:     年龄:身份号码:

  银行卡帐号: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丙方为单位的,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方(村居民委员会)

  经办人员: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协议条款

  鉴于:

  1.丙方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机构,能够提供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住院陪护等服务;

  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自愿接受丙方提供的照料服务。

  为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丁四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丙方向乙方提供照料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根据乙方的自理等级评价,经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方商定,丙方向乙方提供的照料服务项目,详见附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如果需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经甲、乙(乙方监护人)、丙丁四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第二条 照料护理费用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1.照料服务费用

  根据乙方的自理能力等级,以及铁岭市民政局相关规定,乙方照料护理费为每月        元(大写)       (小写)。

  2.费用的支付

  向丙方实际支付的照料护理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甲方提供的考核评价结果最终确定,并直接发放到丙方账户中。

  第三条 协议期限及协议期满的处理

  1.经协商,确定本协议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该日为协议到期日)止。

  2.协议期满前30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申请续签协议。

  3.续签的照料服务协议内容应当由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丁方四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内容,维护乙方的基本生活权益。

  2.根据乙方申请(可由监护人或丁方代为申请),结合乙方身体状况及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组织人员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等级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3.甲方应建立探视巡访制度,探视责任人以上门巡访为主,兼取电话问候、视频连线等方式,每季度对乙方开展1次探视巡访服务工作,掌握乙方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等,督促指导丙方落实照料服务责任,指导丁方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4.甲方根据监督情况对丙方提供的照料服务做出考核评价及时将考核结果通知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及丁方。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甲方应对丙方进行约谈限期改正(1个月)。逾期不改考核评价结果连续2次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本协议在经乙方同意的前提下,另行委托他人或机构等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5.甲方应按时将对丙方的考核结果上报给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考核结果将照料护理费发放到丙方账户中。

  6.方离世后,负责提供殡葬救助服务保障。具体丧葬事宜委托丁方办理,丧葬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1.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丁方的管理,遵守村规民约。自身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告知丁方和上报甲方

  2.有权要求甲方根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相应的救助供养内容。

  3.乙方自愿选择分散供养形式,并同意甲方委托丙方对其提供日常照料服务。当丙方未按协议履行照料服务时,乙方、乙方监护人有权向甲方或通过丁方向甲方投诉。

  4.乙方有权自主选择供养形式。如乙方要求变更供养形式的须经甲方同意。供养形式发生变更后本协议无效,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并执行。

  5.甲方方进行监督时,乙方有如实反映丙方照料服务情况的义务。

  6.乙方、乙方监护人对甲方提供的考核结果有疑义的,可向甲方申请,由方组织民主评议进行复核。

  7.甲方方未尽到监督责任的,乙方及其监护人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检举。

  8.乙方、乙方监护人不得有殴打、谩骂、侮辱丙方及限制丙方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有违反应付相应法律责任。

  9.乙方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离世后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其私有财产按其生前安排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办理丧葬事宜应遵循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和节俭原则。

  第六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等有知情权。

  2.丙方根据乙方照料服务等级,按照政策协议和服务规范要求做好乙方的照料服务工作随时了解掌握乙方身体、生活、居家在位等情况,及时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乙方的身体状况和急需解决的困难。

  3.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方和有关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提高自身照料服务质量。

  4.丙方应尊重乙方对生活方式的选择,不得以强迫、诱骗等非正常手段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不得有虐待、谩骂、殴打乙方等暴力行为的发生。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丙方应积极全面履行协议义务,失职或故意侵害乙方利益的,导致严重后果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丙方法律责任。

  6.丙方有接受甲方方监督、考核评价的义务。

  7.丙方对甲方的考核结果有疑义的,可向甲方申请,由方组织民主评议进行复核。

  8.方离世后,丙方应及时通知丁方和甲方。根据丁方安排,协助办理丧葬事宜。

  第七条 方的权利、义务

  1.方协助丙方开展工作,监督评价丙方日常照料服务工作。对乙方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协丙方及时送往医疗机构诊治。

  2.方应建立探视巡访制度,探视责任人以上门巡访为主,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电话询问、视频连线等方式,对乙方开展1次探视巡访服务工作,掌握乙方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和乙方的合理诉求,及时与丙方沟通并督促改进。乙方身体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及急需解决的困难,应及时上报甲方。

  3.根据监督情况配合甲方对丙方提供的照料服务做出考核评价。

  4.对于方没有监护人的,要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方权益。

  5.方离世后,丁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牵头委托亲属办理方离世后的丧葬事宜。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乙方、乙方监护人方可以提出对乙方的自理能力鉴定申请,如乙方自理能力等级发生变化,经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丁四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署协议。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丙方提供的照料服务不符合协议约定,经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方提出,1个月内不改正的;

  2因丙方的严重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重大财产损害的;

  3甲方对丙方的考核结果连续两次不合格,经乙方、乙方监护人同意后,可解除协议。

  4丙方对乙方有使用强迫、诱骗等非正常手段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虐待、谩骂、殴打乙方等暴力行为,且证据确凿的。一经发现,甲方、乙方、乙方监护人方可随时终止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有对丙方有殴打、谩骂行为,且证据确凿的,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

  4.乙方离世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条 特别约定

  1.突发疾病或出现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处理

  1乙方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甲方,及时联系120等医疗急救机构;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丙方陪送至医疗机构。

  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急救、治疗等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报销、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救助等政策解决。

  2.非因丙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拒绝接收丙方提供服务,造成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4.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及时通知协议其他相关方,本协议可依法解除,协议各方不承担解除协议的责任。乙方监护人或甲方方应及时妥善安置乙方。

  以上特别约定内容,甲方、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及方均已认真阅读,充分知晓与了解。特此签名确认:

  条 违约责任

  1.因丙方的过错,损害乙方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原因造成其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乙方监护人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与本协议有关的或者因本协议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约定内容可以另行附页)

  第十条 协议生效及附件

  1.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方各执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2.下列文件为本协议附件:

  1乙方、乙方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及特困人员供养证复印件丙方(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及银行卡(折)复印件

  2乙方自理等级鉴定材料;

  3.本协议附件系本协议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文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按手印):

  经办人(签字):   乙方监护人(签字、按手印):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丙方(盖章、签字、按手印):     方:(公章)

  签署日期:      经办人(签字):

  签署日期:

  协议附页:按照护理标准对应打印,交丙方通读了解,确认签字按手印后作为服务协议附页与服务协议共同存档。

  《全自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

  1、照料服务人与特困人员不是共同居住的,照料服务人原则上每周上门提供1次照料服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服务次数可根据特困人员实际情况和要求合理安排。

  2、照料服务人除上门提供服务外,每周至少要与特困人员通1次电话(微信),随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身体、生活、居家在位等情况。

  3、督促帮助特困人员对居住房屋室内外进行基本保洁,主要包括整洁居室、清洁物具和洗涤服务,确保院落干净整洁、生活区清洁无积灰、厨房地面卫生无死角无遗漏、居室无异味。

  4、督促特困人员做好个人卫生,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督促特困人员及时换衣、洗澡,做到身体没有异味。

  5、督促帮助特困人员至少每两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枕巾)一次,保持床铺清洁,必要时及时清洗;至少每季度翻晒被褥一次。

  6、做好特困人员送医陪诊、住院照护、住(出)院手续办理等工作。特困人员病情严重或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提醒和协助办理特困供养人员社会保障、保险等项事务,保障特困人员权益;特困人员有需求时,为其代购日常用品和药品等。

  8、及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心理变化,进行心理情绪疏导和不良情绪干预。特困人员思想状况有异常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做好特困人员防火、防盗、防骗、防意外、防走失等项安全指导服务。

  10、组织引导特困供养人员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活动。

  11、开展照料服务时做到礼貌用语、热情周到,遵纪守法、履职尽责。

  12、强化特困供养人员自身安全和居住环境安全隐患发现,及时提醒特困人员强化安全意识、防范意识,指导和帮助其解决用煤、用气、用电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13、为特困人员提供临终关怀,配合村(居)民委员会办理丧葬等事宜。

  照料人阅知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半护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

  1、一般要求照料服务人与特困人员应共同居住;不能共同居住的,照料服务人原则上每周至少上门提供2次照料服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具体服务次数要根据特困人员实际情况适度增加。

  2、照料服务人除上门提供服务外,每周至少与特困人员通2次电话(微信),随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身体、生活、居家在位等情况。

  3、对特困人员居住房屋室内外进行基本保洁,主要包括整洁居室、清洁物具和洗涤服务,确保院落干净整洁、生活区清洁无积灰、厨房地面卫生无死角无遗漏,居室无异味。

  4、帮助特困人员做好个人卫生:定期为特困人员剪指(趾)甲、理发剃须;帮助(为)特困人员定期洗澡或擦身、督促(帮助)特困人员及时换洗衣物,做到身体没有异味。

  5、对特困人员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枕巾)至少每两月清洗一次,保持床铺清洁,必要时及时清洗;至少每季度翻晒被褥一次。

  6、做好特困人员送医陪诊、住院照护、住(出)院手续办理等工作。特困人员病情严重或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提醒和帮助办理特困供养人员社会保障、保险等项事务,保障特困人员权益;特困人员有需求时,为其代购日常用品和药品等。

  8、及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心理变化,进行心理情绪疏导和不良情绪干预。特困人员思想状况有异常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协助特困人员做好防摔、防火、防冻、防走失、防骗等项安全保障。

  10、为特困人员提供简单、有针对性的康复指导。

  11、开展照料服务时做到礼貌用语、热情周到,遵纪守法、履职尽责。

  12、强化特困供养人员自身安全和居住环境安全隐患发现,及时提醒特困人员强化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及时帮助解决用煤、用气、用电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13、为特困人员提供临终关怀,配合村(居)民委员会办理丧葬等事宜。

  照料人阅知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全护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

  1、一般不安排分散供养,要求特困人员到供养机构实施集中供养。确需实施分散供养的,要求照料服务人与特困人员共同居住。

  2、确保家庭整体环境整洁,特困人员居住房间干净整洁,房间无异味。

  3、每天为特困人员整理床铺,至少每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枕巾)一次,保持床铺清洁,必要时及时清洗;至少每季度翻晒被褥一次。

  4、早晨帮助特困人员穿衣、漱口、洗脸、洗手、梳头等。晚上帮助特困人员洗脸、洗手、洗脚、脱衣等。

  5、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一日三餐,按时送餐、送水、送药等,保证特困供养人员正常生活。

  6、搀扶行走不便的特困人员走动、上厕所等,防止摔伤。

  7、定期为特困人员洗头,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8、定期为特困人员洗澡或擦身,至少每周一次,要根据季节和特困人员自身状况和需求具体落实;要为特困人员及时换洗衣物,做到身体没有异味。

  9、对长期卧床而不能自主翻身的特困人员,定时翻身,变换卧位,检查皮肤受压情况,防止褥疮发生。

  10、对大小便失禁或卧床不起的特困人员,做到勤查看、勤换尿布、勤擦洗下身、勤更换衣被,保持特困人员清洁、无异味。

  11、做好特困人员送医陪诊、住院照护、住(出)院手续办理等工作。特困人员病情严重或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帮助办理特困供养人员社会保障、保险等项事务,保障特困人员权益;特困人员有需求时,为其代购日常用品和药品等。

  13、为特困人员提供康复服务。视天气情况及特困人员身体状况,搀扶或推轮椅陪伴特困人员到户外活动或接受光照1~2小时。

  14、及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心理变化,进行心理情绪疏导和不良情绪干预。特困人员思想状况有异常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5、开展照料服务时做到礼貌用语、热情周到,遵纪守法、履职尽责。

  16、强化特困供养人员自身安全和居住环境安全隐患发现,强化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及时解决用煤、用气、用电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做好特困人员防摔、防火、防冻、防走失、防骗等项安全保障。

  17、为特困人员提供临终关怀,配合村(居)民委员会办理丧葬等事宜。

  照料人阅知签字(手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