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有效预防社会救助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备案复查工作。
一、工作内容
(一)落实备案制度。全面落实铁岭市关于转发《辽宁省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社区(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办法》(辽民发〔2018〕117号)要求,对现有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社区(村)居委会成员及近亲属,在本人工作辖区内申请或者已经享受低保或特困的家庭,及时开展复核工作,将符合备案条件的人员纳入备案范围。
(二)规范备案程序。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直接向民政局申报备案;其他人员向本人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经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后报民政局备案。
1.乡镇(街道)以下(含本级)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自本人及其近亲属申请低保或特困供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
2.本人及其近亲属申请低保或特困供养时不符合备案条件而未申报备案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自其符合备案条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
(三)做好备案人员登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社区(村)居委会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或已经享受)低保或特困供养的,应单独进行登记管理。
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被登记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申请(或已经享受)低保或特困供养的时间、享受保障(供养)待遇情况等。
二、工作要求
(一)逐一入户核查。各乡镇(街道)在社会救助审核时,应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社区(村)居委会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申请低保或特困供养的,做到重点核查,并单独公示。民政局在审核确认时加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逐一入户核查。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将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社区(村)居委会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列为动态管理重点对象,定期组织入户核查,跟踪其家庭变化情况,做到应保则保、应退则退。
党和国家机关及群团组织工作人员、社区(村)党组织成员家庭申请(或已经享受)社会救助的,纳入动态管理范围。
(三)建立回避制度。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社区(村)居委会成员,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低保、特困供养时,在受理申请、民主评议、审核确认过程中主动回避。
(四)做好统计上报。请各乡镇(街道)在复核时,做好《开原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备案登记表》、《开原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享受低保、特困备案登记表》、《开原市社会救助工作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特困备案登记表》的填报工作,并于5月30日前上报民政局。
附件:1.开原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备案登记表
2.开原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享受低保、特困备案登记表
3.开原市社会救助工作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特困备案登记表
开原市民政局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