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部署,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着力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难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和《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23]9号精神,开展我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部署,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完善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创新社会救助制度,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照护这一难点问题,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一)救助对象
同时具备下列四种条件的可申请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
1.辽宁省户籍且长期在我市居住;
2.6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户;
3.经评估完全失能等级的老人;
4.自愿入住养老机构。
原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入住的托管对象,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的直接纳入集中照护服务范围,不在享受托管政策。
(二)办理流程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按照“依申请、先评估、再入住、后救助”的原则开展。
1.申请入住。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向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乡镇(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照本地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对申请对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拟入住养老机构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是否予以救助的意见。
2.审核评估。乡镇(街道)经审核认为可以救助的,通知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填报《开原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能力评估申请表》(附件1)上报民政局,民政局采取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审核认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安排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进行能力评估。经审核或能力评估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并通过乡镇(街道)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3.办理入住。经评估为能力完全丧失(总分0-29分)等级的,通知乡镇(街道)对审核评定符合人员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告知申请人可以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入住时要先进行体检,检查有无传染病,持体检报告入院接受照护。入住时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签订服务协议,确定护理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养老机构有义务与救助申请人详细说明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以及需要自费内容。
4.实施救助。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满30日后,由老人或其代理人持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填报《开原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申请救助审批表》(附件2)向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乡镇(街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申请月救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上报民政局,民政部门可采取到养老服务机构现场查看等方式最终审定救助额度。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三)救助标准
根据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成本,参照我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确定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为每月1800元(每年根据机构服务成本和城市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费标准及全失能护理费标准适当调整)。
1.个人补助金。救助对象个人补助标准/月=老年人入住机构实际收费-救助对象本人已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对象已领取的残疾人两项补贴。
2.养老机构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视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结合绩效考核结果,最高不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三、实施步骤
(一)成立组织(2024年2月末完成)
开原市民政局成立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与推进。
组长: 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喻书新
副组长: 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婧平
成员: 民政局社会福利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
民政局社会救助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推进。
(二)宣传发动(2024年3月末完成)
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村(社区)可通过发放宣传单,利用村(社区)宣传喇叭、公示栏、一站式办事大厅大屏幕等方式对此项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做到人尽皆知。各乡镇(街道)可根据辖区低保对象中60岁以上老年人数据,逐户宣传政策,做好摸底工作。
(三)组织实施(2024年4月开始)
有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意愿的或已在养老机构入住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根据办理流程向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后履行相关手续并上报市民政局,民政局按照救助标准进行审批,对符合救助的人员按期发放救助金。
集中照护期间,养老机构所提供服务内容以救助申请人与机构签订的协议内容为准。救助对象出现异常病情,养老服务机构要及时通知病人家属,并协助家属将救助对象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同时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及民政部门不负责老人相关医疗费用和在医疗机构期间的护理费,相关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承担。
救助对象或代理人应按协议约定及时交纳集中照护相关费用,如不能及时交纳则按协议约定停止集中照护服务。因特殊情况救助对象本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无法履行相关义务时,由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四)机构管理与考核(每年12月末前)
开原市民政局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开原市民政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绩效考核办法》,每年对承担集中照护工作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做好摸底排查,建立人员台账,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鼓励具备承接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本地区符合承接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要及时进行公示。
(二)实行动态监管。乡镇(街道)定期对救助人员状况进行核查,对离院、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及时上报民政局。养老服务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民政局书面报告。民政部门通过定期入院巡查等方式,及时确认救助对象是否在院、经济、身体变化等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三)加强机构管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燃气、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要求,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承担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考核不达标,不在适宜接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业务的机构,民政局将终止机构承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业务。
(四)做好服务保障。民政部门结合实际按规定确定1家以上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开展救助对象能力评估工作,按照省级财政标准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给予适当补助。依托“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或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
(五)严格资金监管。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有关地区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照相关法规移交纪检部门。
附件1:开原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能力评估申请表
附件2:开原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申请救助审批表
开原市民政局 开原市财政局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开原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能力评估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本人近期2寸 免冠照片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所在地 |
|
家庭人口 |
|
个人月低保金 |
|
月残疾人两补资金 |
|
其他行政给付资金 |
|
拟入住机 构名称 |
|
亲属姓名 |
|
联系电话 |
|
乡镇街道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本人或亲属申请意见 |
本人签字(手印): 或家属签字(手印): 年月日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经办人:(公章) 年月日 |
民政 部门 审批 意见 |
经办人:(公章) 年月日 |
能 力 评估机构评估意见 |
经我机构评估,申请人()能力评估结果为(),具体的评估报告附后。建议()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政策。 |
经办人1签字: |
经办人2签字: |
能力评估机构(公章) 年月日 |
|
|
|
|
|
|
|
|
附件2
开原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申请救助审批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本人近期2寸 免冠照片 |
身份证号 |
|
户籍所在地 |
|
能力评估结果 |
|
个人月低保金 |
|
月残疾人两补资金 |
|
其他行政给付资金 |
|
银行卡号 |
|
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情况 |
机构名称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与照护人关系及联系电话 |
机构所在地 |
|
|
|
月收费标准 |
|
|
|
月补贴标准 |
|
|
|
机构联人及电话 |
|
|
|
本 人和亲属申请意见 |
本人签字(手印): 或家属签字(手印): 年月日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经办人:(公章) 年月日 |
民政 部门 审批 意见 |
经办人:(公章) 年月日 |
|
|
|
|
|
|
|
|
注:相关证明材料可附此表后
注1:个人救助额度:根据《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23]9号文件精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我市城市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费每月919元,集中供养完全失能人员护理费948元,合计每月1867元。因此,确定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为每月1800元。
注2:养老机构绩效补助:根据《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23]9号文件精神,各市、县(市、区)可视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服务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