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确保《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在我市顺利实施,按照《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供水价格结构性调整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城镇供水价格结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9吨(含9吨)以下的,价格在每立方米2.00元中扣除0.05元水资源费,调整为每立方米1.95元;9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部分,价格在每立方米3.00元中扣除0.05元水资源费,调整为每立方米2.95元;超过15吨部分,价格在每立方米4.00元中扣除0.05元水资源费,调整为每立方米3.95元。
(二)非居民用水
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量分为三档:
第一档:定额内用水量价格在每立方米3.50元中扣除0.05元水资源费,调整为每立方米3.45元;
第二档:超过定额用水量20%(含)以内部分,用水量加价0.5倍,即每立方米5.15元中扣除0.05元水资源费,调整为每立方米5.10元;
第三档:超过定额用水量20%(含)以上部分,用水量加价1倍,即每立方米6.8元中扣除0.05元水资源费,调整为每立方米6.75元。
对“两高一剩”(高耗水、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用水实行更高的加价政策,分为三档:
第一档:定额内用水量价格在每立方米3.50元中扣除0.05元水资源费,调整为每立方米3.45元;
第二档:超过定额用水量20%(含)以内部分,用水量加价1倍,即每立方米6.8元中扣除0.05元水资源费,调整为每立方米6.75元;
第三档:超过定额用水量20%(含)以上部分,用水量加价2倍,即每立方米10.10元中扣除0.05元水资源费,调整为每立方米10.05元。
(三)特种行业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在每立方米5.00元中扣除0.05元水资源费,调整为每立方米4.95元。
二、相关政策和要求
继续执行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优惠价格政策,学校、养老托育机构等行业非居民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继续实施城市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污水处理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要将“水费通知单”列示内容从“城镇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调整为“城镇供水价格、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污水处理费”,实行价税费分列。
本文件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开原市自来水价格分类的通知》(开价发〔2014〕7号)和《关于建立开原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开发改〔2020〕28号)同时废止。
开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