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铁政发〔2006〕29号)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铁政发〔2007〕11号)规定,现对我市部分地段等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老城街道属于“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执行市区三等地段(省八等)每平方米9元的税额标准。
二、开原经济开发区造纸产业园属于“经上一级政府批准的市、县级工业园区”,执行建制镇一等地段(省十等)每平方米6元的税额标准。
三、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开原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