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信访局部门预算
(2024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开原市信访局概况
1、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2、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开原市信访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开原市信访局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1、收支预算总表
2、收入预算总表
3、支出预算总表
4、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7、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9、项目支出预算表
10、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11、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12、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13、债务支出预算表
14、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15、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16、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17、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一部分 开原市信访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信访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权利的职责。
(二)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承办上级国家机关及市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对重大的信访问题和案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请示、报告并负责催办、协调、落实领导批示。
(三)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及时审查处理结果,对市领导批示、接待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问题搞好处理和结果反馈;对紧急、重大的信访问题及市领导和上级机关责成直接处理的信访问题,进行查办或协调处理。
(四)为来信、来电、来访人员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做好思想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
(五)承担协调处理群众进京去省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的责任,综合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事项。
(六)制定和完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信访信息汇集分析研判,对带有全局性的或重要信访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建议。
(七)检查、指导、协调各信访责任单位与部门信访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对全市信访工作的目标管理;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完成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开原市信访局内设3个职能科室,分别为:办公室、综合室、督查室。 开原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内设3个职能科室,分别为:接待室1、接待室2、综合办公室。
第二部分 开原市信访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开原市信访局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开原市信访局及开原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均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开原市信访局2024年收支总预算70.03万元,开原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2024年收支总预算106.5万元。
二、开原市信访局2024年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信访局2024年预算收入70.03万元,预算支出70.03万元。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是2022年新成立独立预算单位,2023年第一次参加预算。2024年预算收入106.5万元,预算支出106.5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机关运行安排支出70.03万元,其中经费供给人数17人(6人在职,11人退休)
(一)工资福利总支出56.94万元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总支出1.8万元
(三)商品和服务总支出11.29万元
2024年机关运行安排支出106.5万元,其中经费供给人数12人。
(四)工资福利总支出102.14万元
(五)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总支出0.14万元
商品和服务总支出4.22万元
四、开原市信访局2024年“三公”经费增减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5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安排0.0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安排2.5万元。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0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安排0.08万元。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政府采购未做安排。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公车保有量1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台。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部分 开原市纪检委2022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见附表)
YSPF-02-信访局(含中心)部门预算批复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