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待遇发放管理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安全发放至参保群众手中,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开人社函〔2023〕3号关于新农保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新农保养老金发放管理制度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遇领取条件及发放标准
1.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经本人申请,从批准的次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即可领取;据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累计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不少于15年。
2.发放标准:缴纳不同档位的参保人员发放标准各不相同,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发放160元基础养老金加上(总缴纳保费金额)/139元。
二、待遇申请材料、审批流程
①参保登记。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是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二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工作人员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村工作人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②待遇支付。一是每月将系统内达龄人员未申领待遇名单发至村(社区),需补缴保费的由村通知其缴费,按规定签订《待遇领取通知单》;二是每月对发放失败人员要在当月或次月完成信息核对,处理发放失败人员相关业务;三是村应于每月初将本村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劳动保障所,乡(镇)街汇总后上报县社保机构。
③重复领取待遇退保。根据参保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间、享受待遇时间和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间确定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终止时间后,由镇通过系统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终止待遇初审并将退保材料提交县社保机构复审,由县社保机构进行一次性待遇结算
④注销登记。对于因参保人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由本人或家属向乡(镇)街劳动保障所提交注销申请书,由乡(镇)街劳动保障员进行初审,并提交县社保机构进行复审。
⑤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应协助参保人通过掌上12333APP、辽人社APP和手工认证等方式完成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对于行动不便的待遇领取人要上门服务,保障领取人权益。
⑥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转入地保障所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转入地保障所初审无误后,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县社保机构。
三、待遇发放
1.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将核定的待遇发放数据传递给镇新农保办公室。
2.镇新农保办公室核对无误后,将数据提交市社保经办机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把数据发给代发金融机构。
3.代发金融机构按照发放数据,在规定时间内将养老金足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的银行账户,并为领取人员提供账户查询服务。
4.镇新农保办公室和村级协管员分别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待遇领取人员养老金已发放。
四、丧葬费发放
丧葬补助金:参加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的,村民家属应携带参保人死亡证明及时到我镇农保所签署丧葬费办理手续,需要丧葬费告知承诺书以及注销登记表,次月由开原市社保局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基础养老金。
五、责任追究
1.对在新农保待遇发放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镇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核待遇申领材料,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领取待遇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新农保基金损失的(如出现冒领、多领未及时发现和追回的)。
(3)故意隐瞒或虚报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状况等信息,协助他人冒领、多领养老金的。
(4)泄露待遇领取人员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对群众的咨询、投诉推诿扯皮,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说明:
1.本制度由八棵树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我镇有关新农保待遇发放管理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若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开原市八棵树镇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