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高龄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使高龄津贴真正惠及我镇高龄老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1.发放对象:具有本镇户籍的80(含80周岁)-89周岁的城乡低保对象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具有本镇户籍的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发放标准:80-89周岁城乡低保对象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1.申请审批流程
(一)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以及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各两张、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开设的储蓄存折(卡)、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个人生存认证照片一张。
2.如果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委会代为申请,代办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二)村委会审核:村委会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现场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人和村委会审核意见,同时上报镇政府民政部门。
(三)审批与公示:镇政府民政部门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网络视频等形式对村委会上报的《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村委会,并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应在《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上填写镇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意见,并于每月10日前将审批通过人员名单在镇政府公告栏及各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有疑议的,需重新进行审核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批通过人员相关材料上报开原市民政局相关部门审批认定。
(四)补发管理:申请人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高龄津贴的申请手续,村委会及镇政府民政办应做好申请人的审核和补发工作。如老人已经去世,高龄津贴不补发。
三、相关要求
1.加强政策宣传。各村要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多方式组织高龄津贴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开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申请发放流程。要主动梳理本村高龄老人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相关老年人开展入户宣传,确保老年人对高龄津贴政策知晓率达到100%,并主动帮助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进行申请。
2.做好动态监管工作。村委会应根据申请审批、人员死亡、户籍变更等情况,加强高龄津贴发放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对本村享受高龄津贴的老龄人进行生存认证,将死亡、户口迁出等情况的高龄补贴人员及时上报给镇民政办,由镇民政办及时上报给民政局相关部门后及时停发高龄津贴。
开原市八棵树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