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八棵树镇实际情况,现对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一、八棵树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赵敬党委书记
白迪镇长
副主任:马瑞党委副书记
王可成主管安全生产副镇长
陈铁一级主任科员
王新 副镇长
王晓宁副镇长、宣传委员
孙士平人大主席
宋涛组织委员
李芳孝武装部长
张莹统战委员
刘闯政法委员
成员:姚凤华安监站站长村镇办主任
杨丽英应急办主任
管宁民政助理
尹增宇劳动助理
张龙交通办主任
李凯水利站站长
周立军林业站站长
杨俊农科站站长、农机站站长
霍宏伟动监所所长
张伟经管站站长
李瑞明派出所所长
孙飞八棵树镇农电管理所
李军八棵树镇卫生院院长
张阁军八棵树镇学校校长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副镇长王可成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镇安监站站长姚凤华兼任。
二、进一步明确各项工作职责
(一)八棵树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 八棵树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安委会”)是镇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安监局和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镇安委会由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镇各行业安全生产问题,综合管理全镇安全生产工作。镇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2. 镇长是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分管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是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按工作职责抓好各自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3. 镇安委会副主任在调度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时,有权调度本专业委员会以外的部门。
4. 镇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部门会议,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分析全镇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或扩大会议。
5. 经镇政府授权,负责组织、指挥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 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 完成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八棵树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 做好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
2. 受上级安监局、镇政府、镇安委会委托,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调度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3. 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4. 受镇政府委托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 承镇、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八棵树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规定
八棵树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附件
开原市八棵树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市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专业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规范各专业安委会工作程序,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开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二条各专业安委会在市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责任。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指导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与职能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接受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指导和协调。
第三条各专业安委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制定和落实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业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各专业安委会要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情况。
(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三)机构建设和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演练情况。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六)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情况。
第六条专业安委会应当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对分管行业领域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建档、备案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专业安委会成员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专业安委会主要负责人,立即作出妥善处理,并督查整治,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专业安委会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依据各自职责,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正常生产的,应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必要措施,或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九条各专业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接到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或者接到市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安全生产案件,应当及时组织处理。协调部门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计划、总结、工作报告、会议纪要等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条各专业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对本行业领域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管。事故发生后,专业安委会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按规定上报、补报和续报事故情况。专业安委会应派人员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各专业安委会因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专业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因处置自然灾害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未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对违章作业不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不能有效监控和确定重大危险源,导致事故发生的。
(五)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和未对事故隐患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六)对反映和举报的事故隐患不重视不整治,导致事故发生的。
(七)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不能及时报告事故发展情况,导致事故扩大的。
(八)未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的。
(九)年内发生同类生产安全事故,不深刻吸取教训的。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
在有关会议上说明情况。
(三)
通报批评。
(四)
约谈主要负责人。
(五)
按照规定实施“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家监察局、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开原市八棵树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