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aiyuan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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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来源:开原市上肥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4-04-03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此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和防火区

  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为每年的3月10日至5月20日。高火险期戒严区域为全市所辖行政区域。

  二、压实森林防火责任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森林防火工作要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亲自整改、亲自验收。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切实将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网格化管理。县乡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辽宁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铁岭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对森林防火责任事故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究制度。对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预防整改不到位、扑救不及时,以及思想麻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指挥处置不当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林区内各经营单位、个体业者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儿童、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的监护人要禁止其野外和村屯户外用火,对造成火灾者将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三、全面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山边、林边等秸秆清除工作和重要设施周围等重点部位隐患的消除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安排专人负责,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制,发动乡村两级干部逐沟、逐地块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村民全面清除可燃物,确保在进入高火险期之前安全、有效、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四、依法严控野外火源

  在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全市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严禁进入林区人员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对防火区内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和野外吸烟(重点林区户外吸烟)、烧地格、烧茬子、烧荒、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森林警察大队、公安派出所、乡镇执法队要依据各自职责第一时间打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要广泛开展全民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防火意识和紧急避险能力,使森林防火宣传工作走进乡村、走进校园、走进千家万户。宣传部门要组织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防火扑火知识及“12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播放典型案件,发布公益广告及预警信息。

  六、完善森林扑火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

  各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修订完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及时启动处置办法打早、打小、打了。高火险期内,各森林消防队要进入临战状态,集中食宿、靠前驻防。要明确扑火前线指挥部各工作小组的职责,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科学指挥、安全第一、重兵扑救小火”的方针,杜绝小火酿成大灾,不出现人员伤亡事故。

  七、规范各项管理制度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保证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随时接听和及时处置,确保信息畅通。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值班调度和信息报告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对卫星监测到的热点进行核查,要在30分钟内反馈情况。发生火灾要逐级准确及时上报,坚决杜绝瞒报、迟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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