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辽宁省2023年农村环境净化整治方案》和《铁岭市2023年农村环境净化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为了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切实扭转农村环境“脏乱差"局面,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农村环境全域净化为切口,着力解决农村环境卫生"前治后乱"、基础设施不完善、长效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落实农村垃圾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要求,强化乡镇(街道)党委主体责任,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同向发力的工作推进机制,注重发动群众齐动手、共参与,实现"扫干净、码整齐、保通畅、清沟渠、建机制",切实提升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清理农村积存垃圾。结合第35个爱国卫生月活动,集中开展一次农村环境卫生大清理、大扫除、大整治。在做好村内积存越冬垃圾的基础上,重点针对各级公路以及铁路沿线两侧积存垃圾,河湖、池塘、溪流、沟渠等水体及沿线两侧的漂浮垃圾、积存垃圾,村屯周边、田间地头生产生活垃圾等开展集中排查。在易反复地点设立禁止堆放提示标识。3月25日前,建立县、乡镇(街道)两级问题点位排查台账。4月25日前,全面完成整治销号。5月25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完成验收并配合省、市两级完成抽查核验。(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铁岭市生态环境开原分局、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
(二)全面实施垃圾分类减量收集。全面实施"五指分类法"(可回收、可燃烧、可腐烂、建筑垃圾、其他垃圾)对易腐烂垃圾就地就近堆肥处理,灰渣土、碎砖旧瓦等惰性垃圾在村内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可回收垃圾纳入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处置。5月25日前,每村指定1名村干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垃圾分类指导,设立1名宣讲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片培训,垃圾分类群众知晓率达到90%以上。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并公示村庄保洁制度。按照每400人左右配备1名保洁员的要求配齐保洁队伍,村内公共空间每日至少清扫1次。(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分局、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
(三)全面实现垃圾及时转运处理。乡镇政府组织每日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转运,对村域内、村与村之间区域开展巡查清理,做到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5月25日前,各乡镇、村建立本地区对应的垃圾处置终端台账,确保所有垃圾均有处置终端。11月25日前,各乡镇(街道)配齐垃圾收运处置设施,每个乡镇至少建立1座垃圾中转站,每站配备1-2名作业人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制定垃圾转运路线图,确保全量转运处理。具备垃圾焚烧转运条件的乡镇(街道),全部实施焚烧处理,暂不具备垃圾焚烧处理条件的乡镇(街道)鼓励建设垃圾焚烧设施,并充分利用周边现 有窑炉等设施设备实施焚烧处理,探索引入市场化主体参与 垃圾无害化处理。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就近纳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运输距离过远或地处偏 远不具备转运条件的乡镇(街道),推广建设小型化、分散化、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鼓励乡镇(街道)共建共享终端处 置设施。(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分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
(四)全面回收利用农业生产废弃物。4月25日前,开展沿河禁(限)养区规模养殖场户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粪污直排等问题排查整治,6月25日前完成排查整改。7月25日前,在畜牧养殖村和设施农业村建设与生产废弃物产生量相适应的堆沤池等设施,实现畜禽粪污、秧稞、尾菜、秸秆等全部资源化利用。建立农膜、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4月25日前,每村设立1个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建立回收利用制度,明确回收利用主体,实现集中回收、无乱丢乱弃。(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分局、供销社)
(五)全面整治农村黑臭水体。对村内房前屋后、道路两侧、河塘沟渠及各级河流、铁路公路、畜禽养殖场周边区域的黑臭水体进行拉网式排查,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5月25日前,完成摸排、建立台账;11月25日前,全面完成整治,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模式。(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管部门: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分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六)全面整治乱堆乱放和私搭乱建。开展柴草堆、石头堆、粪污堆等"三堆"清理整治,因地制宜进院码放,消除残垣断壁。清理村内乱贴乱挂和违建物。开展铁路、公路沿线违占违建集中清理。全面清除农村和道路沿线违规广告牌 和喷贴广告。10月25日前,实现柴草堆等必要生活物资进院或整齐码放不占道,无农具乱停乱放,无私搭乱建、乱涂乱画;公路、铁路沿线无违占违建。(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乡村振兴局、自然资源局)
(七)全面清理整治农村祭祀用品。各地要强化宣传引导,倡导群众文明祭祀,要动员群众在祭祀活动结束后适时对祭祀用品进行清理。在清明、中元等节日过后,各乡镇要组织开展祭祀用品集中清理,全面清理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祭祀用品;民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各墓园开展祭祀用品清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主管部门: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明办)
(八)全面开展村庄绿化、美化。要坚持"以绿挤脏",适时开展村庄绿化、美化。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对农村地区道路两侧、村内裸露空地等区域进行绿化、美化。要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辽北乡土树种和彩色苗木,做到高低错落、有序栽植,促进农村环境从干净整洁向美丽宜居提升。(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要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最关注的环境卫生问题,在完成以上任务指标的同时,努力推动农村环境由干净、整洁、有序向美丽宜居的提升。要扎实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补短板建设,坚持示范引领,积极推进乡村建设示范村、美丽宜居村、省级绿化范村、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连点成线,打造乡村振兴示范带,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为切口,推动农村全面振兴。
三、长效机制
(九)健全农村环境包保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市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责任制,明确包保责任区。4月25日前,出台包保责任细则,明确包保责任和奖惩措施。(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十)建立农村环境动态排查整改机制。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分局组织建立农村黑臭水体常态化排查制度,动态更新农村黑臭水体清单,实行销号管理。交通运输局负责路域周边环境整治,水利局负责河道湖面垃圾治理,将垃圾清理整治纳入河长、路长巡线和监督检查内容,加强日常巡查管护。(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管部门: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九)建立环境卫生监督机制。5月25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制定农村垃圾治理监督办法。每个自然村屯推选10名村民监督员,利用"辽宁乡村垃圾随手拍"APP及时反馈发现的环境问题。网格员和驻村第一书记要常态化开展环境卫生巡查,及时建立问题点位台账。乡镇综合执法部门 要加强定期巡查,严查农村地区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管部门:组织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建立农民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村“两委”作用,将农村环境卫生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有条件乡镇(街道)试行农民适当付费机制。6月25日前,全面建立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推广环境卫生红黑榜、积分兑换、道德银行等激励模式,把村民培养成农村环境整治和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管护的主要力量。(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管部门:组织部、宣传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十一)探索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机制。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推行系统化、专业化、社会化环境卫生管护模式。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推进城乡环境统筹谋划、统一管护运营,将城镇环卫管理延伸拓展到农村。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保障措施
(十二)建立乡镇(街道)党委书记负责制。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是农村环境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推动资金保障、部门协调、 日常调度、随机暗访、督导检查等工作。市委农办每月向组织部报送各乡镇(街道)考核排名结果,组织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乡镇(街道)党委书记考核的依据,并 作为乡村振兴实绩考核重要指标。(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管部门:组织部、市委农办)
(十三)建立农村环境月考核制度。利用“文明乡村”评比活动,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和细则,建立 农村环境卫生督考排名通报制度,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 综合评比排名,每月形成考核通报反馈至市委、市政府主要负 责同志。(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宣传部、市委农办)
(十四)建立资金使用监管机制。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保洁员工资及运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省市县财政按照4:3:3比例承担。年度经费原则上按农村居民每人30元的标准执行。财政局按要求将农村环境整治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6月25 日前,财政局要建立资金使用监管制度,确保资金及时拨付,防止挪用占用。(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管部门: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五)建立相关载体统筹推进机制。将农村环境净化整治与爱国卫生运动、文明城市、文明乡村创建及美丽乡村 建设等工作通盘考虑、一体推进。党委宣传、农办、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共同开展村庄清洁、文明风尚进农家、 大手拉小手及最美家庭、文明院落评选,增强农民保护环境的荣誉感,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管部门:组织部、宣传部、精神文明办、爱卫办、市委农办、教育局、妇联、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