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行政村,各站办所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查”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秘密”“机密”“绝密”的文件;
(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信息;
(五)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机构由党政主要领导、各站办所负责人和政务公开信息工作人员共同组成。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保密审查应履行书面审查批准手续,建档立案。
第七条 对拟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公开义务人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须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保密工作部门确认。确认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查意见。
第八条 在保密审查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松山镇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