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风险检查要点
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2.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3.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和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A级。严禁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保温。
4.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和防范措施。
5.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和金属分线盒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二、设置位置不合理,防火分隔不到位
1.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4米,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2.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3.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4.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5.厨房与其他部位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完全分隔,墙体砌筑到顶。
6.防火隔墙、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7.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8.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三、疏散通道不畅通,疏散楼梯形式不合理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
2.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
3.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与敞开式连廊直接连通除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四、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违规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的,必须及时清理。
五、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不能正常运行的,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及时维修或更换,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
2.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设明显标志。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
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
5.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h,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六、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1.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
2.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部位应独立设置,与其他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设施。
3.电动自行车采取“飞线”、入室等方式违规充电的,必须及时纠正,加强教育警示。
4.电动自行车停放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
七、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1.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及时明确且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没有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双人值班,并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3.微型消防站不符合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按照标准配备相关消防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八、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1.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存档备查;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应在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
2.未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的,必须安排专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
3.应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制度,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灶具应定期检查,确保无违规用火用电现象;厨房的烟道未定期清理的,必须保证每季度至少一次进行全面清洗。
4.未建立吸烟管理制度,应设立专门的吸烟区域,严禁养员卧床吸烟。
九、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1.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人员。每年至少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2.一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必须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附件2
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检查要点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持证情况。重点检查养老机构是否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规范悬挂或亮证等。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制定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食品安全应急事故处置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三、从业人员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合格证明与培训证明,是否开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内容的学习培训。
四、加工场所卫生情况。重点检查食堂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是否保持整洁,是否具有防鼠、防蝇和其他有害昆虫的设施设备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等。
五、食品原料采购与贮存情况。重点检查食堂是否采购禁止使用的原料,采购原材料是否严格索证索票,是否执行入库验收制度。食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检查与清理过期、变质、霉变食品及原料。
六、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重点检查食堂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否达到“五专”要求,即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称量工具、 专用采购使用台帐。
七、食品加工操作和留样情况。重点检查食堂是否按照工作流程操作,制作前确认食材新鲜,食材要洗净,切配、盛放食品的刀板和餐具要生熟分开,加热烹制的食物要烧熟煮透。各功能区是否存在交差污染情况,有无违规制售凉菜等,是否按规定执行48小时留样制度并记录。
八、清洗消毒情况。重点检查是否配备清洗消毒设施,餐饮具洗消操作是否符合规范,相关人员是否掌握清洗消毒的基本知识。
附件3
养老服务机构取暖安全风险检查要点
一、重点部位安全情况。重点检查用电线路和用电器是否存在老化、漏电等安全隐患;检查烧火间、老人房间、配电室及靠近用电设施、用电器及火炉、烟筒等部位有无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二、安全防护措施情况。重点检查用燃煤或柴取暖的,房间要注意通风;办公室要做到人走炉灭。老年人宿舍使用煤炉的,晚上九点后不得再添煤,并把煤灰全部掏净,防止煤气中毒。用电褥子取暖的,开启电源后房间内必须有人看护,严防电起火;电褥子年久陈旧的要更换;就寝时要切断电源,严禁彻夜使用电褥子,防止意外。
附件4
养老服务机构传染病预防风险检查要点
一、对老年人的预防措施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把入院体检关,排除患有传染病的老年人入院,保护机构内老年人的健康安全。
二、对职工的预防措施情况。机构职工长期与老年人接触,有的人员长期与老年人和膳食接触,自身不患传染性疾病很重要。重点检查机构内护理人员和膳食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及复检情况。
三、养老机构的预防措施情况。重点检查机构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院内感染防控的制度、流程、预案,并定期检验其可行性和适用性。
四、对其他人员的预防措施情况。重点检查对探望者、义工等采取告知、宣传、限制措施。
五、传染病高发时期预防措施情况。重点检查向全体职工、老年人、家属及其他人员宣传传染病防控基本知识和要求;限制入院探视时间、次数,设立独立会客空间,探视人员尽量避免随意进出其他房间;严重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发热人员禁止入内,消化道传染病流行期间禁止外带食物等。
六、机构内发生传染病后应对情况。重点检查机构内发生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启动传染病应急预案,预防和控制并举,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
附件5
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护理安全风险检查要点
一、护理服务。重点检查按失能老年人比例配置各类护理床、防压疮床垫、床边洗浴设备等;应配置轮椅、功能轮椅、平车,宜配备升降移位设备等。
二、医疗。重点检查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其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配备急救药品箱、便携式氧气瓶、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等设备。
三、康复保健。重点检查应配备助行器、电动直立床、训练阶梯、日常生活训练系统等康复设备;宜配备水平漫步机、减重步态训练器、慢速医用跑台、言语治疗仪等康复设备;宜配备超短波治疗仪、红外线治疗仪、中频治疗仪、微波治疗仪、空气波治疗仪等物理治疗设备;各种康复设备的安装应符合GB 24436-2009中第5章要求,康复训练设备应注有标志、标签、警告标记与注意事项,应符合GB 24436-2009中第7章要求。
四、健身器材。重点检查健身器材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活动区显著位置;定期对建设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检查并维护,并作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附件6
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设备安全风险检查要点
一、房屋建筑。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对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安全距离、防雷、防震等进行设计、施工;改建、扩建、装修是否按照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是否符合消防等规定,危房、土质围墙建筑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施工场地是否落实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服务对象安全。
二、消防设备。重点检查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通畅,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是否加强了物防、技防措施。(具体详见附件1: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风险检查标准)
三、电气设备。重点检查电气线路、电气设备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的正确产品,不应擅自更改变电产品的结构、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由专业人员实施,使用和维修应符合相应规定;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置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所有用电明线必须套管走线;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闸刀开关外必须扣盒;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应制定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四、燃气设备。重点检查燃气安全的管理应符合相关要求,使用燃气的设备和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应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表、灶、管道等燃气设施,不应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选择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和壁挂炉等燃气器具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了解产品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食堂使用的液化气罐必须在操作间外独立的封闭空间单独存放;应制定燃气器具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员工培训和演练。
五、特种设备。重点检查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在用特种设备是否已经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在用特种设备规范设置安全标识,置于显著位置;按规定使用锅炉、电梯、气瓶等特种设备,对在用特种设备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且记录完整;使用压力锅炉的,每年必须检修一次,且司炉工要持证上岗;停用、报废设备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操作特种设备,作业现场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