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组织经济合同数字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巩固和深化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成果,集中清理一批不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长效机制,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纪委监委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决定推广建平县经验,在全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数字化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1.收集、整理集体经济合同。收集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订立的履行中或者待履行的经济合同(含补充协议),包括资源发包(出租)合同、资产出租合同、入股合作合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等(合同类别及说明见附件),将纸质的合同用高拍仪、扫描仪等设备转换为PDF文件(每份合同单独作为一个文件),或者利用相机、手机等按页码顺序拍照保存(每份合同单独一个文件夹)。通过沈阳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锦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订立的合同,进场交易限额以下、由各地线下组织交易且已经上传至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络信息服务系统的合同不需要转换。
2.建立完善合同涉及的集体资源资产台账。把每项合同所涉及的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模)、取得时间等信息录入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系统(即省“三资”监管系统,下同)的资源资产台账模块,具体录入的信息类别以系统要求为准。系统中已经建立台账的资源资产,要按系统最新要求完善资源资产信息,并将台账信息与合同相关信息比对,确保信息一致。信息不一致的,要据实修改,并做出情况说明。
3.录入合同信息。在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系统的台账信息中,选择合同所涉及的资源资产,把与该资源资产相关的合同文件(PDF格式)上传至省资产监管系统的合同管理模块,并将合
同中的甲乙双方名称、合同期限、合同数量、合同价格等信息录入系统(资源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模、四至等属性信息从系统台账中自动调取,不需要录入)。有补充协议且主合同与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最终有效约定为准。通过沈阳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锦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成功流转交易的,进场交易限额以下、由各地线下组织交易且已经上传至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络信息服务系统的合同不需要上传,但需要将上述合同与资源资产台账关联。
4.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监管。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系统将根据录入的合同信息自动检查信息,及时预警提示。对甲乙双方身份信息不清的、合同期限超出法定期限的、四至不清的等,分别给出提示信息,由乡镇(街道)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核实整改。
二、职责分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集整理经济合同,完成合同PDF文件转换、录入集体资源资产台账信息和合同信息。负责对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入的所有资源资产台账信息、合同信息的规范性检查,对系统发出预警提示的要及时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改完善,或按照系统权限直接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入的台账信息、经济合同信息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和系统发出预警提示的,要逐级退回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入的台账信息、经济合同信息的全面监督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和系统发出预警提示的,要逐级退回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随机开展抽查。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迅速部署,统一标准,明确责任,加快推进集体经济合同数字化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工作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确保工作不受影响。
2.严格工作标准。在合同收集过程中,要深挖细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合同应收尽收,问题合同应改尽改。只有口头协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补充书面合同,协商不妥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经济组织做出书面说明,代替合同文件上传,同时在系统中录入相关合同信息。合同背后存在私相授受、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集体利益受损的,要立即协商变更相关条款,弥补集体损失;隐瞒不录,在本次集中录入后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的从重处理。要对照年度资产清查结果录入或完善台账信息,发现资源资产规模、数量等发生变化的,录入或完善台账信息时要以清查结果为准,录入合同信息时在备注栏注明资源资产变动情况。
3.妥善处置问题。对监督检查、抽查及系统预警提示的问题,要充分考虑合同订立背景,依据当时法律法规妥善处置,坚决防止“一刀切”。需要采取诉讼等方式不能立即解决的,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注明,在系统中备注。
4.保证工作进度。各地要在10月16日前完成集体经济合同收集和PDF文档转换工作;10月30日前,合同涉及的所有资源资产台账信息要建立完善起来,并完成所有合同上传及信息录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相关信息录入后,同步开展监督检查、抽查。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类别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