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三、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履行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5.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五、人员组成
张 静 政法委员 13941070727
孙梦舆 司法所负责人 13591097521
洪帅鹏 司法所工作人员 15040241176
李忠生 专职调解员 13941069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