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禁烧秸秆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包括大豆、玉米、水稻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二、在全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各相关部门将加大查处力度和打击力度,坚决遏制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
三、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将按照“谁烧罚谁、谁地罚谁”的原则进行查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危害较轻的可处以500到2000元罚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