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民生保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685元提高到706元,提高3.1%。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由6000元提高到6420元,提高7%。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按各县(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进行确定。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幅度。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892元提高到919元,提高3%。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各县(市)区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由7812元提高到8364元,提高7.1%。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幅度。
1.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205元提高到2315元,提高5%。
2.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691元提高到1810元,提高7%。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
2023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7.5%。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56元提高到706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14元提高到661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69元提高到612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25元提高到565元。
二、执行时间和资金安排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要从2023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财政将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今年省、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民生实事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困难群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密切部门协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提标幅度和金额,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完成提标所需资金测算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筹集资金,以及省、市财政对各地政府用于落实“三保”任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23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确保2023年7月1日如期执行。全市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省)直驻铁单位负责发放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可参照此标准执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2023年7月30日前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完成情况。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22〕6号)同时废止。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