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2014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的;(三)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林木的;(四)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者不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要求的;(五)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需提供要件
①林木采伐申请书
材料来源:到乡镇所在地的林业站领表,填表
②已审批交费(设计费、育林基金、造林抵押金等)的设计书
材料来源: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
③林权证原件、复印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办理路径
窗口办:开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局窗口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温馨提示:建议您可先拨打电话024-73351005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