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要求,全面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的“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还未得到有效控制”问题整改工作,结合城东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畜牧业发展与污染防治并重、综合利用优先的原则,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源头管控,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健全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源头管控:以畜禽养殖场选址、控制养殖规模、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及利用为重点,落实属地责任,强化事前事中管控。
突出重点:在全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禁(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扎实做好禁(限)养区畜禽养殖的监督与管理。
循环利用:鼓励通过畜禽粪污肥料化、能源化等方式,实现区域内种植业和养殖业资源循环利用。
三、工作目标
加强乡镇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养殖业主环保意识,完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规范还田利用,基本消除偷排、乱排、漏排等现象。
四、工作重点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开原市畜禽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源头管控及环境监管,重点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和污染防治相关信息的全面摸排及动态监管,及时更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强化监管,健全机制
1.组建畜禽养殖治污管理工作队伍
镇级:成立乡镇治污管理工作队,由镇长任队长,分管动监、环保副镇长任副队长,队员由环保、动监及各村包村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规模场、专业户监管。
村级:由村干部、动监员及小组长组成治污管理队,负责散养户监管。
镇工作队指导村级工作队,落实分级分类管理,实现“户户有人管、监管无盲区”。
2.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
加强领导与培训:建立工作组织构架,制定镇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加强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培训,提高监管水平。
明确任务与责任:一是建立管理台账。全面排查辖区内养殖信息,建立台账并动态更新,跟踪饲养量、治污设施运行、粪污处置等情况,严控禁(限)养区养殖活动。二是落实六项项监管措施。①检查:定期现场检查,填写检查表,做好“四个及时”。②告知:每半年至少发放一次告知书,加强宣教引导。③承诺:每年与养殖场(户)签订承诺书,压实主体责任。④处置:监督执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处置联单,签字确认并存档影像资料。⑤“一牌一档”管理:规模养殖场(小区)设立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做好年度档案管理,整理归档相关资料。⑥保障各村各户堆粪场充分利用:畜禽粪污管理工作队伍严格监督堆粪场的使用情况,保障堆粪场内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堆粪场能平时能堆粪,耕时能还田。
(三)强化宣教,压实责任
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养殖场等多场所、专题培训等多形式,宣传法律法规、污染危害、防治技术等内容,增强养殖业主责任意识。张贴公示牌,引导群众参与监督。
五、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2025年5月15日-6月15日):成立镇、村治污管理工作队,制定方案,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工作,完成治污管理员与养殖场(户)对接,制作并悬挂规模养殖场公示牌。
2.全面落实(2025年6月16日-6月26日):全面排查规模场、专业户、散户,建立动态管理台账,落实五项监管措施。
3.集中整治(2025年6月27日-7月27日):针对排查问题集中整治,专项治理突出问题,违法违规行为报相关部门联合处置。
4.督导验收(2025年7月28日-8月28日):配合联合督导组督导验收,推动监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防治工作重要性,书记、镇长亲自抓,抽调骨干,确保工作实效。
2.狠抓责任落实。制定镇切实可行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治污管理员落实包保责任,督促养殖场(户)落实主体责任,杜绝偷排等现象。
3.营造浓厚氛围。多渠道、多场所、多形式宣传,引导养殖业主,增强群众监督,营造工作氛围。
4.强化工作督导。配合联合督导组工作,对反馈问题及时整改,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防治工作落实。
附件:1.开原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检查表
2.开原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责任告知书
3.开原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承诺书
4.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处置联单
开原市城东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开原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检查表
养殖名称 |
|
法人代表 |
|
养殖品种 |
□猪□牛□羊□禽□其他 |
最大出栏量 |
头/羽/只 |
处理设施 |
□沼气池□化粪池 □二级生化池□堆积场 |
栏舍面积 |
平米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记录 |
粪便 处理 情况 |
1.干清粪工艺/水泡粪工艺 |
是否 |
2.干湿分离 |
是否 |
3.干粪堆积场 |
有无 |
4.干粪堆积场是否防雨防渗防外溢 |
是否 |
污水 处理 情况 |
5.雨污分流 |
是否 |
6.对外排污、偷排、漏排 |
是否 |
资源化 利用 情况 |
7.田间储存池 |
有无 |
8.沼液输送管道、输送泵 |
有无 |
9.粪污消纳土地 |
有无 |
10.粪污处理台账、综合利用协议等 |
有无 |
11.符合排放要求 |
是否 |
场地 卫生 状况 |
12.粪便遗撒、地面污水 |
有无 |
13.污染周边环境及河道 |
有无 |
无害化 处理 |
14.病死动物是否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是否 |
15.是否有无害化处理的照片资料? |
是否 |
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治污管理员: |
养殖场代表人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附件2
开原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责任告知书
畜禽养殖场(小区、户):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畜禽养殖的规范化管理,强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推进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生态环境。现就我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1.养殖场(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防雨、防水、防渗漏畜禽粪便储存池,防雨、防渗、防外溢的堆积场,污水尿液储存井(池),粪污厌氧消化和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符合要求相应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2.规模养殖场(小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以下养殖户禁止将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污水等污染物直接排放河道或地面,污染地下水和水体环境。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道路两侧、河道周边或水源地等区域堆积畜禽粪便或其它污染物。
4.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5.规模养殖场(小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相应的粪污贮存设施或者未正常使用,或者未及时收集、输送和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7.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污水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8.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以下养殖户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死畜禽养殖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 开原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3
开原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承诺书
为妥善处理好畜牧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安全,促进我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确保畜禽养殖场粪污污染整治到位,特承诺如下:
一、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实行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环保化发展,减轻畜禽粪污面源污染。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等规定选址,在规定区域内建立养殖场;场址布局设计、设施设备达到防疫条件要求,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三、按照《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修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做到与养殖生产、同步投入使用,粪污处理设施达到环保要求,方可继续从事养殖。
四、采取雨污分流和干稀分离等减排措施,建沼气池、堆粪房、氧化塘等处理设施对污水、粪便集中处理,沼液通过管网或吸污车用于农作物浇灌,决不再直接向河流、沟渠排放粪便污水。否则,由此产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由自己负责。
五、落实无害化处理制度,保证病死畜禽不出售、不随意扔弃,统一委托有资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六、落实畜禽防疫制度,依法履行畜禽疫病强制免疫义务,自觉接受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落实防疫消毒制度。严格执行种畜禽引种审批制度,不从疫区引进种畜禽,对新引进的种畜禽做好隔离观察。
七、因本场动物防疫条件、粪污治理达不到要求,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环境污染,除不享受国家的有关补贴政策外,还必须无条件的关闭;并对拒绝防疫导致疫病发生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由本场负责。
八、严格落实动物标识、免疫档案、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疫病可追溯体系,对所有记录均保存两年以上。
九、主动接受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监测监管等工作。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养殖场(户)各持一份。
养殖场(户)名称(公章):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4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转移处置联单
填表日期:年月日
养殖场(户)名称 |
|
养殖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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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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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最大存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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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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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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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舍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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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业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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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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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贮存池容积 (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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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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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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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粪场容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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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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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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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签订还田协议 或有机肥厂签收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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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田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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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田面积 及还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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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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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田土地所有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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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污管理员 签字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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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处置联单一式二份,养殖户留存一份、治污管理员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