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德洪畜牧业场:
你单位报来的《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书》已收悉。据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设施农用地范围和标准。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开原市自然资源局、开原市农业农村局﹣开自然资发[2020]3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及对开原市自然资源局、开原市农业农村局征求意见情况,现批复如下:
同意开原开原德洪畜牧业场使用2.266公顷土地用于库房建设项目,该项目申请用地面积为2.266公顷(其中农用地2.266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0公顷),项目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区。
该项目生产设施用地1.04公顷,附属设施用地0.36公顷。使用土地期限为21年,起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至2045年12月31日。
在项目实施中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定农地农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扩大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擅自实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将农业设施用地用于其他经营。
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结束后,开原德洪畜牧业场需按照《农业设施用地协议》三方协议有关规定,完成土地复垦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达到耕种标准。到期后若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重新申请,经批准后使用。
开原市城东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