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及材料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申报材料: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2.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卫生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联合会依法鉴定且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4.申请人具体情况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