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街发〔2025〕4号 签发人:张祥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牧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原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开政办发【2023】6号)、开原市人民政府《开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城街道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开政【2025】3号、《开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城街道禁养区环保整改实施方案的批复》开政【2025】5号等批复文件,现将《新成街道禁养区环保整改实施方案》予以公布(在禁养区域内张贴并在新闻媒体公布)。
欢迎在方案公布(公布日起60日内)期限内,所涉养殖场和专业养殖户及相关当事人,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
《新城街道禁养区环保整改实施方案》公布前,已经完成规模养殖场整改协议的邸永刚、陈刚两户继续执行协议。
控制规模的养殖场(董峰、关强)继续实施控制规模。
专业养殖户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要积极配合,落实整改要求。
特此通告。
联系人:开原新城街道办事处主任张祥雨
联系人:开原新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杨弘峰
联系电话:024-73822301
附件1:新城街道禁养区环保整改实施方案
开原市新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一
新城街道禁养区环保整改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依照《铁岭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的要求,开原市新城街道禁养区环保整改,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执法,各负其责,合力推进,力争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禁养区范围和整改的对象及项目
新城街道禁养区范围是依《开原市畜禽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开政办发(2023)6号文件划定,即依城市开发边界上禁养区范围矢量数据图确定边界:北至大清河,南至文化路(新城街道与开原街道分界线),东至开原市与清河区边界,西至高速公路。
依据《开原市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整治方案》开办字(2023)2号文件,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清单,确认规模养殖场5户,其中:搬迁或关闭的3户,控制规模的2户。经调查搬迁或关闭的3户中已完成1户(邸永刚协议拆迁),控制规模的2户(董峰养殖场、关强养殖场)已实际控制。本方案实施整改应搬迁或关闭的2户,即潼鑫养殖场和陈刚养殖场。另查禁养区范围内有冯永汉、窦衍君、孙永忠、李成、邸一迪、赵立专业养殖户6户,应按相关部门专项意见和要求分别进行整改。
整改项目:1、规模养殖场中应搬迁或关闭的2户(潼鑫和陈刚)实施搬迁或关闭;2、实施控制规模养殖场2户(董峰、关强)继续实施控制。3、专业养殖户6户依相关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分别整改。
四、整改时限和方式
整改2025年5月底前完成。
1、两家规模养殖场即潼鑫养殖场和陈刚养殖场。实施搬迁或关闭。以协商协议和政府决定方式进行,协议优先。
2、6家专业养殖户依相关部门提出的专项要求分别自行整改,新城街道和相关部门督办。
五、整治时间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5年2月22日---3月1日)。
由新城街道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做好前期入户实地摸底调查工作。同时,拟定开原市新城街道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实施及补偿事项,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制定《方案》提请市政府审议批复。
(二)动员实施阶段(2025年3月1日---3月31日)
强化宣传引导,及时通过通知、公告、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整改相对人意见和建议。积极引导整改对象自行完成整改项目。
(三)《方案》实施阶段(2025年4月1日---5月31日)。
对在2025年4月1日之前,未能达成协议进行整改的项目,如规模养殖场的搬迁或关闭,由市政府下达关闭或搬迁“决定”,依法定程序推进。
对专业户整改项目,2025年5月未完成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继续督促进行。
六、整改涉及财产损失和经营损失的补偿意见
(一)补偿对象
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养殖场,及相关部门督促进行环保整改的专业养殖户,在整改中造成财产损失和相关经营损失的,经审计、评估,依实际贬损情况协商酌定合理进行补偿。
(二)补偿内容及程序
1、对于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养殖场的畜禽圈舍、养殖设施设备等财产和经营损失以审计、评估值为参考,以实际损失协商酌定合理补偿。
2、对于相关专业养殖户,因环保整改圈舍及相关设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以审计评估值为参考,协商酌定合理补偿。
3、规模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和相关专业养殖户整改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经营损失均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财务资料,经审计、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参考协商的定补偿额。所涉规模养殖场和专业养殖户的业主需提供所涉财产及经营损失的相关财务资料,配合审计评估机构进行。
4、不属于补偿事项
(1)禁养区划定公布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不予补偿。
(2)与养殖无关的设施,如居住用的民房及土地使用权等不在补偿范围。
(3)对本方案公布之日后在禁养区内新建或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户,不自行整改的由相关部门牵头依法依规督促限期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养殖场户自行承担,不予补偿。
(三)新城街道在相关部门督导配合下落实如下事项
1.对于协议确定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的及协议整改专项的养殖户,由新城街道优先实施。
2、第三方有资质的审计、评估机构由新城街道在征得规模养殖场和专业养殖户的同意确认聘用并分别进行,费用由新城街道负责。不同意新城街道确定聘用的,经新城街道同意,可另行聘用,费用由聘用方自己承担。
3.畜禽规模养殖场签订关闭或搬迁协议书后,确保在2025年年底前完成,不能完成的按协议书约定担责。
4.养殖场(户)环保整改工作结束后,新城街道在相关部门配合下组织实地检查验收,防止规模养殖场(户)复养。
5.对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及专业养殖户整改协议不成的,由新城街道代市政府起草关闭或搬迁或整改“决定书”,报市政府决定,分别按法定程序完成。
七、工作要求
(一)新城街道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普查核实整改实际情况,各项数据要真实准确,手续完备,留有书面和影像资料,建立场户档案,严防弄虚作假;要加强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把关,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位;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资金的,要依法追纠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新城街道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好整改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三)加强事后监管,杜绝整治后复燃。新城街道及相关部门要维护整治成果,加强监督巡查,绝不允许已关闭的养殖场户复养,在禁养区内不允许再新建、改扩建养殖场。如发现上述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本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并依法定程序公告完成后生效。
开原市新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