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aiyu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申请审核确认程序的通知

来源:开原市老城街道办事处 时间:2023-07-27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申请审 核确认制度,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按照《铁岭市最 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对象审核确认操作规范》、《铁岭市最 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铁岭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

  ( 一)申请地点。 凡具有本市户籍并且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城乡 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低保”)、 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均可以家 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以下称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如不 能申请的,经依法授权后,由法定监护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 申请。居住地与户籍地在同一市辖区内不同县级辖区的,在户籍地 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居住地配合做好入户调查和出具证明,并 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居住地与户籍地在同一县级辖区内,申请受理街道(乡镇)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二)申请条件。 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待遇主要包括以下条 件家庭,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居民;2.从业人员、退休人 员、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在领取工资、退休金等其他收 入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居民;3.符合单人保障申请条件特殊家庭;4.因病、因学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三)提供材料。 申请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居民,需提供 以下材料和履行以下义务:1.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待遇申请书; 2.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3.家庭成员身体状 况及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及相关证明;4.家庭有医药费用、教育费 用、务工成本等刚性支出的提供支出证明材料;5.如实书面声明家 庭收入和财产状况;6.履行委托核查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包括共 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二、 受理核对

  (一)受理告知。 申请对象提供材料齐全并履行授权和声明后, 街道(乡镇)应及时予以受理,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单,明确受 理时间、接收申请要件清单、预计审核确认结果反馈时限等信息; 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补齐的所有规定手续和材料。

  (二)信息核对。 街道(乡镇)受理后,应先提请县级民政部  门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开展家庭收入、财产等信息 核对。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将核对结果通过街道(乡镇)反馈给申 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街道(乡镇)对申请对象 做出不予确认通知书。授权街道(乡镇)履行低保审核确认的地方, 可直接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确认结果。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及时组织开展入户调查。

  (三)规范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及社区(村)低保工作协办人 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党和国家机关及群团组织工作人员本人及近亲属申请低保时,街道(乡镇)应当按规定登记备案。低保经办人员是指负责具体办理或分管低保申请、审核、对象确认、复 核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工作人员。申请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可参照申请低保备案相关规定执行。

  三、 调查审核

  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收入核实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结果。

  ( 一)入户调查。 街道(乡镇)可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 (村)通过入户询间、邻里走访、信函索证、集体讨论等方式对申 请人家庭生活及收入情况进行核实,调查人员由街道(乡镇)低保 工作人员、社区(村)低保工作人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等组成,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核实小组入户时要坚持做到“一问、二看、三核算。 一问 是家庭成员构成、身体状况、收入、住房、就业以及子女就学情况。 二看是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下岗失业证、结(离)婚证、退 休证及收入证明、房屋产权证等。三核算是根据低保家庭出具的相关证明书材料,核算清楚家庭收入。

  (二)收入核实。 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1.入户询问法。即直 接深入到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 用等实际生活状况;2.单位、邻里走访法。即通过走访社区(村) 居民、到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 况;3.信函索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发信函索 取有关证明材料;4.部门联动法。与车辆管理、不动产、社保、市 场监督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 生活水平变化情况;5.跟踪消费法。由社区(村)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如其实际消费水平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则不子保障。

  (三)提出意见。 街道(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复核申请 人提供的材料,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低收入家庭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 公示评议

  (一)审核公示。 街道(乡镇)对审核结果应在本人户籍所在社 区(村)和街道(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5天。公示内容包括: 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致贫原因等,艾滋病等特殊疾病可按“重病”登记致贫原因。

  (二)民主评议。 公示中有异议的,或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后,与本人声明收入和财产出入较大的,街道(乡镇)应及时组织开展对其收入和财产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街道(乡镇)工作人员、社区(村)党组织和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居民代表等人员组 成。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可派人参加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 按规定程序逐户进行,并详细记录整个过程,评议结论应由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宣讲政策。街道(乡镇)工作 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 议规则和会议纪律。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 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3.现场评议。 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 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4.形成结论。街道(乡镇)工作人 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街道(乡镇)应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三)上报确认。 公示评议结束后,街道(乡镇)应将审核意 见连同申请材料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情况(有无异议情况)等所有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五、 审核确认

  ( 一)全面审查。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街道(乡镇)上  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以及各级核对机构提交的信息 核对报告,提出确认意见。并及时通过街道(乡镇)书面告知申请 人确认结果。对确认同意给予低保救助的,确定救助金额,进行长 期公示;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要在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方面说明理由。

  (二)及时确认。 低保、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在30天内,农村低保对象、 农村低收入家庭在40天内完成审核确认。实施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时间可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但核对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按规定登记备案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 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开展入户调查。确认前,严禁违反规定程序直接给予任何群体或者个人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授权街道(乡镇)履行低保审核确认的地方,应建立完善低保、 低收入家庭联审确认议事制度或低保审核确认联席会议制度,提高低保审核确认的准确性。

  (三)长期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街道(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以及政府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对确认同意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进行长期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行网络公示。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个人隐私,主要公 示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致贫原因、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六、 发放资金

  ( 一)差额救助。 低保金额应按当地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 的差额乘以核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在此基础上,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再加上分类施保金额。符合"单人保"低保救助的,低保金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分档确 定,不再按照分类施保条件增加救助金。其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2倍左右低保标准的,可按照当地低 保标准全额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2倍以上低保标 准的,可按照当地低保标准50%救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二)按月发放。 低保金从审核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直接发放到户。县级民政部门应按月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金融机构提 交低保对象花名册和当期发放的低保金数额清单,县级财政部门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三)确认告知。 对确认同意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可按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其中,对低收入家庭成员符合“单人保”低保救助的,要与低收入家庭确认结果一并做出,其他成员仍按低收入家庭给予救助。

  七、动态管理

  ( 一)定期复核。 街道(乡镇)应根据年龄、健康状况、劳动 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 管理,定期复核。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核查 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 每半年核查一次。社区(村)受街道(乡镇)委托对辖区内的低保 户定期进行检查。复核中发现需要重新核定低保对象救助金额的, 应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增(减)发手续。复核期内低保对象、低 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二)动态增减。 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对符 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 及时办理停保手续,并委托街道(乡镇)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回有关证件,自停止救助决定之日下月起停止发放低保金。

  (三)适时渐退。 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对短期内 经济状况变化不大和收入来源不固定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可暂不进行动态管理,给予一定时限的渐退期。

  八、 档案管理

  ( 一)逐户建档。 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档案由县级民政部门 统一保管,因工作需要,也可委托街道(乡镇)保管。各地应建立 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审核确认类 档案包括: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审核确认表、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材料(含民主评议材料)及申请人其他有关证明 材料等。日常管理档案包括:救助情况变更确认表、对象名册、日常管理记录等。

  (二)妥善保管。 审核确认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停止救助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保管单位应 配备必要的保管设备和防护措施,保证低保档案的安全。加快推进纸质档案与电子数据档案有效衔接,永久保存电子数据档案。

  (三)规范管理。 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档案主要供各级民政 部门、街道(乡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工作部门使用, 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因工作或办案 需要可以查阅,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查阅档案的范围由县级民政部门确定,其他人员不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