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社会调查制度
一、司法所接到审前社会调查函后,要指派专职人员会同当地派出所向居(村)委会、家庭、学校等有关单位开展调查;
二、审前社会调查应由2名以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材料必须经被调查人签字,社区矫正机关留存复印件备案;
三、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的罪犯提出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前, 要向市级(含市级)以上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征求意见;
四、调查结束后,要依据事实,拟出是否判处非监禁刑的意见和建议
的报告,经司法所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
五、应在收到审前社会调查函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调查工作,并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