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为我街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致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女方年满49周岁;
- 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
子女死亡的,办理需提供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身份证,子女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各3份)先在社区计生专干/村妇女主任处填写申请表格,由社区/村统一上报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初审等。
子女伤残的,办理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本。
*注:新增每年月-12月份开始申请,必须女方49周岁,先在村妇女主任处填写申请表格,后由村统一上报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初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