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产业帮扶资金、资产的监管,防范产业帮扶项目运行风险,建立健全产业帮扶项目、资金、资产监管的长效机制。结合本市(本制度中提到的市为开原市,下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产业扶贫项目是指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扶贫资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金融扶贫资金、定点(含驻村)帮扶资金、对口帮扶资金)实施的债权类、资产收益类、经营性固定资产类产业项目。
第二章 完善产业项目建设
第三条 申请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金融扶贫资金、定点(含驻村)帮扶资金、对口帮扶资金)的项目必须纳入项目库。
第四条 调整思路,优化项目资金使用方向。围绕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总体部署,优化资金使用方向,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求,健全完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统筹解决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两不愁、三保障”面临突出问题,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着力推动产业发展壮大,强化产业与包括脱贫人口与监测帮扶对象在内的利益联结,有效控制产业项目生产经营风险。
第五条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逐步实现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六条 严格落实村级申报、镇级审核、行业部门论证、市级审定的项目库入库流程。
(一)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根据地区实际,结合脱贫及巩固成果目标任务提出申报项目。申报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并在充分征求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意见,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镇审核。
(二)乡镇街负责对村级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以及项目抵押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镇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根据项目性质类型报市级相关行业部门审核论证。
(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和项目管理要求,负责对乡镇街上报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评审论证。
(四)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项目库资金规模,统筹安排项目资金,指导市级乡村振兴部门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并报铁岭市相关部门审核。
(五)市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带贫减贫机制和贫困群众参与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第七条 项目的实施原则上要从已入库的项目中选择,各乡镇街务必要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提前谋划、充分论证,尤其是对项目抵押担保情况严格把关,准备入库的债权类项目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担保人或可变现的标的物抵押。各乡镇街要对拟实施的项目负责,计划实施的项目得到批复开始实施,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的转投变更需要经过市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后方可实施,各乡镇街不得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调整。
第三章 压实监管责任
第八条 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要求,要把扶贫资金项目风险防控摆在突出位置,坚持风险防控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相统一。
第九条 市乡村振兴局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制定常态化会商制度,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及第三方机构,做好产业帮扶项目风险防控及资金、资产清查统计、项目库申报、项目材料申报的审核工作,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产业帮扶项目风险防控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涉及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监管的相关财政政策和资金保障,并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的涉农产业项目严格筛选把控,对上报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指导,对已实施项目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求,指导乡镇将扶贫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做好确权登记。
第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加强项目财务审计工作,做到应审尽审,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实现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全过程、常态化监管。
第十三条 扶贫(衔接)资金下拨到乡镇街,确权给村,实行责任、权力、任务、资金“四到镇”,各乡镇街作为扶贫(衔接)资金资产监管主体责任人,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责任”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对本镇资金、资产负主要监管责任,要切实承担起扶贫资产管护的直接责任,确保扶贫资产增值保值。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要成立产业帮扶项目资金资产风险防控小组,定期到项目实地跟踪了解产业项目运营情况、资产管护情况。产业帮扶资金要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乡镇街要设置单独账套核算产业帮扶资金,做到账目清晰,对扶贫产业项目资金实现全过程监管,风险防控小组要负责对产业项目资金的使用、转投、拨付等保证不出现挤占截留和挪用现象,对本镇扶贫产业项目的账目、抵押担保措施进行监督指导,要做好扶贫资产确权工作,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工作,对帮扶项目资金资产进行常态化检查指导,按照镇、村产业项目收益差异化分配方案,做好收益分配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要对产业项目建立四个台账:一是财务管理台账;二是项目风险台账;三是项目抵押、担保台账;四是产业帮扶项目资产台账。
第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禁大额支出现金,严禁坐收坐支。项目乡镇街负责建立有效合规的担保或抵押手续,担保人应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抵押物应是合法有效可变现的资产。
第四章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严肃查处扶贫(衔接)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对由于项目管护单位监管不力、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损害群众利益、违反财经法的行为坚持“零容忍”,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惩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