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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辽宁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来源:开原市业民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4-12-20

  一、按照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解释。

  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是指户籍为我省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三、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以此为前提条件,男方也应满49周岁。丧偶或离婚的单身家庭,以及配偶户籍为外省的,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五、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曾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的情况。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合计计算。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扶助范围;再婚夫妻其中一方未育,再婚后符合扶助条件的,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化形成的单亲家庭以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曾只生育的一个子女为早育或非婚生育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有抢生行为的,符合其他条件,应推迟一年享受。

  六、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包括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后均死亡的。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七、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事实证明。

  八、当事人年龄界定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出生时间界定,身份证或户口本登记时间不一致的,以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九、扶助制度实施时年龄已超过49周岁的,以当地实施扶助制度的年份开始享受待遇。

  十、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分别在本人户籍地申报。

  十一、享受扶助的对象发生再生育、合法收养子女,或因婚姻变化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以及独生子女康复的,终止享受待遇。

  十二、本解释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