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辽宁省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做好2024年度农民合作社培育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紧密结合我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按照“引领、规范、创新、提升”的总体思路,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着力培育一批制度健全有效、财务管理规范、联农带农紧密、生产服务优质、社会信誉良好的农民合作社,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快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资金来源
2024年中央财政农民合作社培育资金285万元。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绩效指标目标数量29个。
三、支持对象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铁岭市境内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注册,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良好的运营状况的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制度健全有效。参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示范章程,修订和完善了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制定并执行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
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相关会议记录完整、内容真实。
二是财务管理规范。近3年会计账簿齐全,填制的财务报表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要求。农民合作社向成员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农民合作社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第三方应当提供年度财务运行分析报告。
三是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当与成员账户的信息保持一致,成员数量高于县域内平均水平;农民合作社生产环节用工以成员为主。成员出资、与农民合作社交易、盈余分配等有据可查、记录清晰。
四是生产服务优质。农民合作社利用视频监控、BDS/GPS轨迹、传感器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实现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依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并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是社会声誉良好。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贷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从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四、支持内容和补助方式
项目通过“先建后补”或“以奖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对于建设类(含设备购置类)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额50%的比例给予补助。同一农民合作社能够申报多个项目,总补助金额上限为10万元。项目竣工时间需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已经获得过财政支持的项目,严禁再次申报。
(一)农产品加工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清洗包装等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延长农业产业链条。
补助标准:给予开展农产品加工、清洗包装等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上最高50%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农民合作社因开展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而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予以贴息,贴息比率按照同期贷款基础利率(LPR)3.35%计算,贴息结算期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贴息上限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贴息补助农民合作社不超过2家。
(二)电子商务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电子商务活动,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推动农业产业升级。
补助标准:对农民合作社与阿里、京东、天猫等大型电商企业合作开设“旗舰店”“地方特产馆”和“特色产品专区”等,且2024年度线上销售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定额补助;对农民合作社新建直播间的按其设施搭建、购买设备等投入总额的最高50%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农民合作社已有自建直播间且培育1名主播以上(含1名),直播间面积达5平米以上,并在2024年度开展直播带货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定额补助。
(三)开发农业多种功能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业等新产业新业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
补助标准:对农民合作社开展特色餐饮和民宿建设的,给予不超过建设或改造费用投入总额50%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农民合作社开展民间工艺制造生产设施和工具购置的,给予不超过购置费用投入总额50%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省级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合作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农民合作社与省级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合作,承担优质绿色高效技术集成推广应用服务。
补助标准:对农民合作社因与省级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合作,承担优质绿色高效技术集成推广应用服务需要购置新的设备的(农机补贴目录内的设备除外),给予不超过设备购置费用30%的补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带动庭院经济示范村庄发展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西丰县(脱贫地区)农民合作社带动高质量庭院经济示范村庄发展,建立健全产销对接渠道,实现产销衔接顺畅、发展活力增强。
补助标准:对农民合作社带动庭院经济产品2024年度销售额达10万元(含10万元)且较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给予销售额的10%补助,补助上限5万元。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
补助内容: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支持从事蔬菜、水果等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建立检测室,应用胶体金检测技术进行自我检测,购买检测设备、扫码枪、贴码机、打印机等设备,推动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
补助标准: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的农民合作社,按照不超过检测设备采购费用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上限2万元;对建立检测室的从事蔬菜、水果生产的农民合作社,给予不超过建设费用及购买检测设备、扫码枪、贴码机、打印机等设备费用总额的50%补助,补助上限5万元。
(七)资源化利用项目
补助内容:支持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建设运营。
补助标准:对农民合作社因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而投入的设施建设给予不超过的总投资50%的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10万元。
(八)品牌建设项目
补助内容: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认证、申报辽宁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获得授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提高农产品市场附加值。
补助标准:对农民合作社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辽宁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1万元资金奖励;对农民合作社获得授权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
五、实施步骤
(一)项目申报。由符合支持对象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按照支持项目8项具体内容,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和辅导员指导下自主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择优推荐至市农业农村部门。
(二)项目评审及公示。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主体资格、项目内容等开展评审工作,确定初选对象,初选对象经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最终确定为支持对象。
(三)项目验收。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建设期内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台账资料。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完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财务账簿、支付打款明细、项目施工前中后影像资料、项目总结、项目造价评估报告、采购发票等与项目建设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资金补助。
(四)资金拨付。项目实施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经验收合格后,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兑付补助资金。
六、有关要求
(一)规范资金使用。农民合作社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买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以及仔猪牛羊和鸡鸭鱼苗等,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对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结余资金,参照本实施方案,统筹安排。
(二)加强项目监管。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农民合作社应结合当地资源禀赋、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布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要按项目建设具体实施方案要求,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计本地区农民合作社项目建设需求,指导农民合作社进行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进行初审,推荐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指导农民合作社及时提交验收申请,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开展评审和验收工作,合理确定补助金额和比例。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1.2024年铁岭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申报书
2.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清单
3.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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