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巩固拓展兜底脱贫成果,保持兜底救助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现将《开原市民政局2021年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开原市民政局
2021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原市民政局2021年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脱贫成果,全面做好民政部门乡村振兴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可持续、兜底线作用,现制定民政部门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四个不摘”原则,积极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等方式为补充的救助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救助内容,增强救助效能,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一是不断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按照铁岭市民政局工作安排,2021年农村低保标准提高9.5%以上,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二是进一步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市居民家庭消费价格指数达到规定指标后,启动社会救助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为已脱贫人口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三是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由乡镇(街道)或民政局先行救助,后审批原则;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二)落实落细兜底保障政策。一是强化农村低保兜底保障。继续按照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原市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实施赡养费减半、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单人保”和刚性支出核减政策,对已脱贫人口中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6-12个月的低保渐退期。二是全面落实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已脱贫人口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优先为生活不能自理城乡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进一步提升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质量。三是加强临时救助和低保政策衔接。对已脱贫人口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先行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后生活仍然持续困难的,依规纳入低保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四是按照全省民政系统开展“走进困难家庭 倾情解忧暖心”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开展农村困难群众大排查,全面访查民情,动态掌握困难群众家庭情况,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
(三)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一是建立监测预警台账,不断完善困难群众监测预警和主动发现机制,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的动态监测。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建立困难群众监测预警和主动发现机制,定期开展摸排核查,做到早发现,早救助。二是密切关注低收入困难人群基本生活状况。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统筹社会救助资源,及时让符合条件的对象享受到残疾人帮扶、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等保障政策。三是密切关注有劳动条件的帮扶对象状况。对符合产业扶持条件和有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或家庭,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发挥一站式服务大厅“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办理和转办职能,及时将救助需求转介给相关部门,使困难群众尽早获得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
(四)加快社会救助改革创新。一是推进低保、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权下放到乡镇(街道)改革。全市已确定马家寨镇为试点乡镇,开展低保、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权下放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乡镇(街道)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二是加快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三是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运行机制。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站(点),为救助对象中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助餐、助洁、助医等服务,推动社会救助由物质保障向“物质+服务”转变。四是探索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对农村人口相关较少、乡村城镇化的乡镇(街道)实行低保制度城乡一体化运行,突破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的限制,提升乡村困难群体的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将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纳入到重要工作日程,统筹协调,周密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细化目标任务,确实将衔接工作聚焦到脱贫兜底成果巩固提升上。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要着力完善制度机制,落实落细各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畅通社会救助热线,确保救助对象精准、因户施策精准、资金补助精准。
(三)强化督查检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已列入市政府对乡镇(街道)绩效考核内容。各乡镇(街道)要在6月底、9月底、12月底分别向民政局报送工作落实情况。民政局将结合各乡镇(街道)完成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并对各地取得到成果适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