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精准化、制度化管理,现将《威远堡镇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日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威远堡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远堡镇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日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3〕7号)等政策,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镇户籍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的申请、审核、动态管理及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与审核认定
第三条准入原则。综合评估: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刚性支出(医疗、教育、残疾照护等),不得附加非必要限制条件或未经调查直接认定;全员覆盖:符合条件家庭须全员纳入救助范围,不得仅纳入个别成员。
第四条分类施保政策。对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的成员,可按分类施保标准上浮低保金:
1.老年人、未成年人、全日制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
2.重病患者(医保认定)、重残人员(持证一二级残疾人);
3.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上浮规则:家庭总收入低于上浮后低保标准总和且财产合规的,整户纳入低保。
第五条重度残疾人特殊申请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含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按以下方式处理:
1.优先以家庭为单位审核;
2.整户不符合条件且不符合“单人保”时,可参照“单人户”单独申请;
3.财产核算:仅计算本人收入及财产(不含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供养豁免: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以上老人供养的,供养费可酌情豁免核算。
第三章经济状况评估认定
第六条财产认定标准。城乡统一认定以下财产:存款、有价证券、互金资产、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市场主体、房产等;以上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
第七条收入核算方法。依据《关于全省规范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评估计算工作的通知》(辽民助函〔2022〕138号);重点参考人员类别、身体状况,辅助参考家庭刚性支出;对就业困难、收入波动大的家庭,按实际情况综合研判。
第八条简化流程措施。赡养/抚养费核算:有协议/判决明确数额的,按文书执行;无文件要求核算义务人财产状况的,免除其经济状况授权核对手续。
第四章渐退政策与动态管理
第九条就业渐退期。具备就业能力者就业后,家庭收入超标的:给予≤6个月渐退期(特殊情况可延至12个月);渐退期内按原标准享受待遇。
第十条定期复核与退出机制。触发复核情形:成员服刑或死亡,3个月内核查并调整待遇;办理退休但未领退休金,继续救助,领退休金后3个月内核查。待遇处理,手续办结前已发放的保障金不予追回。
第五章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第十一条认定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符合低保条件;
2.家庭人均收入≤当地低保标准1.5-2倍;
3.财产状况符合本镇规定(标准可高于低保家庭)。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镇政府动态公开政策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对违规纳入、虚报瞒报等行为,依法依规追责并追回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威远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