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辽宁省生态环境系统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恶意违法,涉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及非法处置危险废弃物的环境违法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提醒企业、个人自觉守法,将查办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黄某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沈阳市公安局对黄某某经营的废旧塑料收集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黄某某将收购的废油桶、废漆桶、废胶桶及废化工原料桶等废弃物经分类粉碎、清洗后打包外售。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内东南角有十包已粉碎的碎片待出售,经现场称重,十包碎片共计5.708吨,另有0.786吨废油桶、废漆桶及废胶桶待粉碎。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黄某某收集的废油桶、废漆桶、废胶桶及废化工原料桶均属于危险废物。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加工点现场存放的待售碎片进行采样,检测报告显示,待售碎片均检出可回收石油烃(石油溶剂),符合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特征。该加工点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该加工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涉嫌环境犯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大连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甘井子区的大连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操作工人正在使用有机酸溶液对零部件进行酸洗作业,经酸洗后的零部件被运至工厂院内雨水管入口处,并使用清水对酸洗后的零部件进行二次冲洗,所产生的废水集中排至厂内雨水管,经雨水管出口最终排至厂外道路。金属表面酸洗工艺产生的废洗涤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类别为HW17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336-064-17。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的具体规定,该公司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环境犯罪。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9月10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启示意义
固体废物量大面广,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举报、舆情等方式获得线索,联合公安、林业等职能部门成立工作小组,开展专题分析研判,锁定关键性证据,为有效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与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