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受援人谢某某于1986年6月入职长沙市港务局下属单位湘粤酒家,1991年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2005年11月3日长沙市港务局改制为长沙**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2月24日,受援人终止与长沙**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2006年3月29日,原告入职湖南长沙**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3月,受援人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因长沙**有限责任公司原因,导致受援人工龄起算时间错误,受援人1986年6月至1991年4月期间工龄未予计算,导致受援人养老保险金只有1千多元,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退休待遇损失严重。从2017年起,受援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分别起诉社保部门和湖南长沙**有限责任公司,均被判决驳回起诉。期间受援人亦与湖南长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多轮协商,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2020年9月4日,受援人走进开福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开福区法律援助中心能给予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处理过程】
受援人谢某某向长沙市开福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2020年9月4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王丹艳律师作为谢某某的援助律师,介入此案。王丹艳律师接到此案后,立即与受援人谢某某联系,根据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此前诉讼和调解情况,并与谢某某原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核实谢某某相关情况。援助律师在综合本案事实,制作谈话笔录,告知受援人诉讼法律风险后制定了诉讼方案,决定起诉在1986年-1991年间与受援人有劳动关系的长沙**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规定,准备了二套诉讼材料,一套为仲裁申请之用,另一套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处理结果】
在长沙市仲裁委员向受援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援助律师向开福区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法院依法受理,依程序将起诉状副本及证据送达至被告长沙**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长沙**有限责任公司亦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援助律师根据被告提交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撰写了代理意见。在本案开庭过程中,原被告就本案争议焦点充分交换了意见后,被告亦同意调解。最后,在援助律师的积极协调下,原被告就1986年-1991年未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原告退休金不当减少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依据和启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年)第二章第二条第二款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章第八条劳动合同包括(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对逾期不缴者,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本案是因被告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受援人养老金不当减少的赔偿之诉,而问题的本质在于被告在1986年-1991年间违反相关规定未履行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义务,受援人虽然在1985年-1991年间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为临时工,但临时工和正式工都是劳动者,对其付出的劳动都应有相同尊重,不应被歧视。被告不能因受援人为临时工而否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履行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义务。同时,《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被告负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法定义务。因此,受援人在2017年4月办理退休时发现自己的退休金不当减少时,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依法保障了受援人合法权益,取得了最优的诉讼效果。
【案件办理结果】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由被告长沙**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谢某某2017年4月至2020年12月共计45个月的退休待遇差额20250元,同时由被告长沙**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1月起,按照45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谢长缨支付退休待遇差额,直至原告谢长缨停发退休工资之月止;
二、上述退休待遇差额支付后,原、被告双方就退休待遇问题再无其他纠纷,原告谢某某不得再以此为由向湖南长沙**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三、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无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