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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开原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8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办发〔2022〕1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对“开原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予以公示。
一、决策事项
开原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
二、方案要点
调整的政策依据:依据国家发改委《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文件规定,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7期)“原则同意调整开原市取暖费收费标准”的重要决定,按照《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版):城市供暖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的定价权限。
调整理由:①近两年由于煤价上涨,导致供暖成本增加,企业亏损经营;②从今年供热期开始,企业将接管城区高区供热,因此增加管路改造、设备更新、运行维护等诸多投资;③更换热源供应方式造成投入增加等。
为了培育企业发展后劲,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保障我市冬季集中供暖这项民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开原市发改局启动了调整城市集中供热价格工作程序,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从紧调整幅度,开展此次价格调整工作。
调整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方案: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综合考虑未来影响供暖成本变化因素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拟订方案如下:
(一)城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的范围
开原市市区居民、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供热单位为:开原宏达热电有限公司)。
(二)城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幅度
居民类24小时不间断供热价格由25元/建筑平方米,调整为26元/建筑平方米,调整幅度为4%;非居民类24小时不间断供热价格由33元/建筑平方米,调整为35元/建筑平方米,调整幅度为6%。
对幼儿园、学校、养老托育机构等特殊用户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用户分类,执行调整后的价格标准。国家及省有相关优惠收费政策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对特困群体的优惠政策按开原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决策单位
开原市人民政府
四、评估单位
单位名称: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6-1号
联系部门:技术中心024-83733876 E-mail:liaoningguoxin@126.com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您对开原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有哪些建议和意见。
六、公示说明
您的建议或意见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向评估单位提出。
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