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9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
1 | 市场主体登记 | 行政许可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登记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公布)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8年7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
【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修订)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部门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修订)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 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第十条 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八条、第九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56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 第四条第四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将“小煤矿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下放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
2 | 广告发布登记 | 行政许可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登记部门 | [部门规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令) 第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5日 | 不收费 | ||||||
3 | 食品经营许可登记 | 行政许可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登记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附件: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348项) 三十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2项) (二)下放市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2项。 1.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省管部分) 餐饮类许可省管部分由辽政发[2013]21号下放由市级实施,其他部分及流通类许可全部由市县级实施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
4 | 小餐饮许可 | 行政许可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登记部门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
5 | 食品(不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登记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
6 |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 | 行政许可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登记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 【规章】《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5日 | 不收费 | |||||
7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 行政许可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登记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号)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
【规范性文件】《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规范性文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 第四条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工作。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铁政发 [2016]14 号)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下放至县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5日 | 不收费 | ||||
8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行政许可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登记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号)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铁政发 [2016]14 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45日 | 不收费 | ||||
9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登记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号)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目录》(铁政发〔2014〕18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
10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登记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号)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予以修改)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40号)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5号) 十七、省质监局2项 (二)下放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1项。除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管理与作业人员、下降焊等特殊焊作业人员、车载气瓶作业人员以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取消下放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铁政发〔2014〕18号) 锅炉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司炉工G1级、G2级证书核发)下放至县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5日 | 不收费 | |||
11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 | 行政确认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登记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修订,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2008年9月1日公布)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部门规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30号令,2007年10月17日公布)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
12 | 动产抵押登记 | 行政确认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登记部门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
[部门规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30号令,2007年10月17日公布) 第六条 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第八条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 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四)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 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第十条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 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 簿》,供社会查阅。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
13 | 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 | 行政奖励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 [规范性文件]《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2001年10月24日公布) 第七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颁发。 第十一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专项核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辽打传小组发[2012] 4号)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是受理传销举报的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处理传销案件。 第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打击传销专项经费中列支,实行专项审批、专款专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5日 | 不收费 | |||||
14 | 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案件的人民群众,经查实后给予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5日 | 不收费 | ||||||
15 |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 地方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标准及相关要求由省级政府统筹指导规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5日 | 不收费 | ||||
16 | 对举报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21号主席令)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5日 | 不收费 | |||||
17 |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
【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3%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5日 | 不收费 | ||||
18 |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 【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二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三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证据。 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给予精神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给予精神奖励;也可以给予100元至2000元物质奖励。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给予2001元至5000元物质奖励。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5日 | 不收费 | |||||
19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登记部门 | [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1991年5月21日公布)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2004年6月14日公布)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80日 | 不收费 | ||||||
20 | 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检查 | 行政检查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公布)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公布)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公布) 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行政法规]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 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 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1月6日发布)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 列职权:(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 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法规]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20日公布)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 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公布)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 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 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 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行政法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2014年2月14日公布) 第三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第四款 省级以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
21 |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八条 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
22 | 对食品监督抽验 | 行政检查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9号)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
23 | 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9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五条第(一)项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
24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等进行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
25 | 药品及医疗器械抽样检查 | 行政检查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
26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第(一)项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
27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抽检工作 | 行政检查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卫生部令第3号)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
28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
29 | 对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质检总局公告令第156号,2014年4月21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
30 | 计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
31 | 认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监总局117号令,2009年7月3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 【规范性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令第1号,2002年5月1日颁布) 第十九条第二款 各地质检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所辖地区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
32 |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
33 | 标准实施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1990年4月6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
34 | 对违反《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35 | 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36 | 对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第63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37 | 对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1991年7月22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38 | 对违反《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1999年6月23日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39 | 对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主席令第3号,1988年4月13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40 | 对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2007年8月30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41 | 对违反《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1998年4月6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4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号,2006年8月27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4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44 | 对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第648号令,2014年2月19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45 | 对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63号,2014年2月20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46 | 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1999年8月30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47 | 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第63号令,2014年2月20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48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49 | 对违反《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4号令, 1998年12月3日修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50 | 对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年8月23日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51 | 对违反《拍卖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52 | 对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第91号令,2017年11月1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53 | 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54 | 对违反《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55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2013年7月18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56 | 对违反《军服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令,2009年1月13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57 | 对违反《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1996年9月28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58 | 对违反《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第17号,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4年12月23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59 |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60 | 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61 | 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73号令,2015年1月5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62 | 对违反《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63 |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 [部门规章]《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工商总局令第18号,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8号修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64 | 对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65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9月1日起实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66 | 对违反《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6年6月1日实施)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67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规定内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68 |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69 |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8年12月3日修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70 | 对违反《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1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71 | 对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1998年12月3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72 | 对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5月1日实施)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73 | 对违反《商标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74 | 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年7月13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75 | 对违反《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2002年4月22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76 | 对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2002年2月4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77 | 对违反《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2004年10月20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78 | 对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15号,(2004年8月19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79 | 对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号2003年4月17日)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8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2014年4月29日公布) | [部门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4月17日)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81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82 | 对违反《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2010年7月30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8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84 | 对违反《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05年5月28日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8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8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8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2007年2月6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8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8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2013年7月18日修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9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91 | 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01年12月25日发布 2013年12月7日修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92 | 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93 |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2号,2013年7月18日第二次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94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2013年7月18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95 | 对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2001年6月16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9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97 | 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98 |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9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00 | 对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2006年9月12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01 | 对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令2008第8号,2008年5月15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02 | 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第17号,2006年10月12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03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 年第 5 号,2007年5月11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04 | 对违反《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2004年5月29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05 | 对违反《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06 | 对违反《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省政府令第174号,2004年9月3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0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08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29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09 | 对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10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3月2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11 | 对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3月15日实施)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12 | 对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1999年10月7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13 | 对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1999年12月28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14 |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60号,2014年1月26日颁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15 | 对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2000年9月20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16 | 对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2000年11月7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17 |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2001年12月12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1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1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2003年5月18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20 | 对违反《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15号,2002年5月14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21 | 对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22 | 对违反《糖料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2年6月28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23 | 对违反《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地方规章]《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4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24 | 对违反《辽宁省废金属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地方规章]《辽宁省废金属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2月26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25 | 对违反《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规范性文件]《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01)65号,2001年9月21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26 | 对违反《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规范性文件]《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6年10月10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27 |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012年11月9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28 | 对违反《辽宁省反窃电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反窃电条例》(2001年7月27日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2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修订)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1990年4月6日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30 | 对违反《辽宁省邮政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邮政条例》(2010年9月29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31 | 对违反《退耕还林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2002年12月24日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3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015年4月24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3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3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3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3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颁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37 | 对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 2005年3月22日修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38 | 对违反《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39 | 对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1号令,2010年10月13日颁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40 |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5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41 | 对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7月1日实施)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42 | 对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3月15日实施)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4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2007年8月30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44 | 对违反《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38号,2014年4月1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4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修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4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47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月31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48 | 对违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49 | 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50 | 对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 【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72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51 | 对违反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52 | 对违反《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规章】《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53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5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55 | 对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56 | 对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57 |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58 |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11月13日发布,卫生部令第3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59 |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60 |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61 | 对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主席令第11号,1988年12月29日颁布)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1990年4月6日颁布)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1月12日修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62 |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1996年6月24日颁发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63 | 对违反认证认可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颁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64 |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65 |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66 |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规章]《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67 | 对违反《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令第77号,2015年9月2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68 | 对违反《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2015年10月1日实施)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69 |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70 | 对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18号令,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71 | 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17号令,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72 | 对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11号令,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73 |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20号令,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74 | 对违反《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22号令,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75 | 对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23号令,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76 | 对违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24号令,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77 |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27号令,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78 |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26号令,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79 |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 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80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81 | 对违反《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颁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54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82 | 对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90日 | 不收费 | ||||||
183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 | 行政强制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公布)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公布) 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1月6日发布)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20日公布)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 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 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 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令,2009年1月13日公布) 第十二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84 | 查封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1月6日发布)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9月29日公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行政法规]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2001年6月13日公布)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85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材料 | 行政强制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公布) 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 444 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1月6日发布)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86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相关材料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1年2月2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87 |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物品和场所 | 行政强制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88 | 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第(二)项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89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第(三)项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90 | 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 | 行政强制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第(四)项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91 | 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进行封存 | 行政强制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9号)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92 | 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进行封存 | 行政强制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9号)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93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9号)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94 | 对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查封 | 行政强制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9号)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95 | 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第(二)项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96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第(三)项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97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98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等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199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等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第一款第(二)项: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200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第一款第(三)项: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201 |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 | 行政强制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87年2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202 |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封存 | 行政强制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1990年4月6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
203 | 经营主体、企业集团有关事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
[部门规章]《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88]第59号)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9号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
204 | 受理投诉、举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
205 | 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 | [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11年1月7日修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
206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部门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2014年8月19日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
207 |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其他行政权力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
208 | 保健食品备案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
209 |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 其他行政权力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
210 |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 ||||||
211 |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告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相关执法部门、各分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日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