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原市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选的通知

来源:开原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31日

  开农发〔2020〕63号                  签发人:张化龙

关于开原市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选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关于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精神,落实中央农办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要求,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省市县示范社“三级联创”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0〕146号)和《关于开展2020年度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选工作的通知》(铁市农办发〔2020〕63号)要求,开原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开展2020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一:开原市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选办法

  附件二:开原市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表

  附件三:申报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文本要求

  (予以公开)

  开原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9日

  附件一:

  开原市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

  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合作社在产业振兴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参照省、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示范社评选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是指达到本办法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定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县级示范社评选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不限数量原则。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符合以下要求的,可以申报县级示范社:

  (一)登记设立

  1.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成立,运行1年以上。

  2.合作社章程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要求。

  (二)成员数量要求

  1.种植业合作社(含农机合作社)不少于25人(1人代表1户,下同),畜牧养殖业合作社不少于10人,水产养殖业合作社不少于10人。

  2.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家庭承包农户达到30户以上,或者经营面积达到300亩以上。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达到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上,且符合第1项要求。

  (三)经营业绩

  年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上。

  (四)成员账户健全,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记录清楚。

  (五)民主管理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会议记录。

  (六)信用良好

  没有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污染环境事件,没有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理处罚。

  第五条  拟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2.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名册(含联系电话);

  3.农民专业合作社最近1年成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4.专业合作社3名农民成员账户(复印件);

  5.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复印件);

  6.本社当年经营情况报告(1500字以内);

  各项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须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书面承诺告知,所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村合作经济、农村改革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各乡镇街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评选。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结果及相关申报信息、开原市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电话,在合作社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后,开原市农业农村局以文件形式确定县级示范社。

  第七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县农业农村部门只对申报的程序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在评选过程中,发现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任一项造假情形的,取消该社自发现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的县级示范社申报资格。

  第九条 县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停业2年的,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取消县级示范社称号。

  在动态管理中,县级示范社有造假行为的,取消其县级示范社称号,以及自发现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的县级示范社申报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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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

  申报示范合作社文本要求

  为了规范和方便评选工作,现要求所有申报县级示范合作社的经营主体必须按照下面目录准备,按照序号逐一复印装订,并且每一页加盖合作社公章。评选将根据所提供的文本材料的完整性进行综合打分。(文本用复印件装订,原件不用)

  1、合作社县级示范申报表(表样经管站提供)

  2、营业执照

  3、合作社简介及章程

  3、土地流转合同、山林权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根据自己合作社经营性质提供)

  4、成员名册(市场监督部门可提供)

  5、一年以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6、三人以上成员账户表

  7、场地、农机具、畜牧养殖证明、农具发票、买卖协议、农资发票等(照片或原件)

  8、年度经营情况简介(可以在简介中体现)

  9、合作社法人或合作社本身征信报告(人民银行可提供)

  10、制度上墙情况及成员大会会议记录影像资料(照片)

  11、本人对出具的材料真实性负责证明

  12、参加培训证书、结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