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原市家庭农场县级示范评选通知

来源:开原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31日

  开农发〔2020〕62号                  签发人:张化龙

关于开原市家庭农场县级示范评选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等14部门和单位《关于贯彻中央农办等11部门和单位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农综〔2020〕7号)和铁岭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的通知》(铁市农办〔2020〕64号)精神,促进我市农林牧渔各类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开原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开展2020年度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一:开原市家庭农场县级示范评选办法

  附件二:开原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附件三:年度经济效益分析备案表

  附件四:申报示范家庭农场文本要求

  (予以公开)

  开原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9日

  附件一:

开原市家庭农场县级示范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发展,发挥其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家庭农场县级示范,须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获得县级家庭农场认定证书,且在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备案,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三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管理与指导。

  第四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择优汰劣机制。

  第五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应登记在村组,或者是具有土地(养殖水域)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家庭成员中应当具有2名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

  (二)从事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为100-300亩。

  从事蔬菜、花卉、食用菌等经济作物种植的,经营规模为20-100亩;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占地面积为5-7亩。

  从事水果、林下作物生产的,土地经营规模为50-75亩;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占地面积为10-20亩。

  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土地经营规模为75-200亩且养殖规模在养殖类家庭农场规模三分之一以上。

  从事畜牧业养殖的,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有营业执照。所在地点应符合当地规划及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存栏200头或年出栏300头以上;奶牛存栏4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40头以上;蛋鸡存栏4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40000只以上;羊存栏80只或年出栏200只以上;驴存栏40头以上,鸭鹅兔等经济动物800只以上。

  从事渔业养殖的,应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淡水池塘养殖面积达到150亩以上,冷水池塘养殖面积达到5亩以上;海水养殖面积达到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

  (三)家庭农场正常经营,用地租赁期限1年以上,经营土地或水域相对集中连片。

  (四)家庭农场全年人均收益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相当,并且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80%以上。

  (五)具有与生产规模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机械装备。养殖场地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六)能够按照相关技术规程或标准进行生产,农业生产投入品的采购、使用情况有1年以上的记录。有较详细的生产、销售、用药、免疫、检疫、养殖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

  (七)家庭农场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后,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家庭经营收支记录。

  (八)家庭农场主或者家庭成员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或接受过相关专业技能培训。

  (九)家庭农场主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在乡镇农经部门组织下,填制申报推荐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逐级审核推荐。

  (二)乡镇街农经部门对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在家庭农场所在地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家庭农场名称、申报内容、举报电话等。

  (三)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评选。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二)县级家庭农场认定证明复印件;

  (三)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畜牧养殖家庭农场提供);

  (四)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数量、生产类别、经营规模、设施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品牌建设、发展规划等);

  (五)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水域滩涂承包合同、水域滩涂养殖证、土地(水域)流转(租赁)合同、动物防疫合格证等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七)近1年财务收支记录,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动物免疫、检疫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场房场地、办公设备、附属设施证明材料;

  (九)家庭农场主个人征信证明;

  (十)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等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各项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须加盖家庭农场公章,以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书面承诺告知,所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八条  认定管理:

  (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各乡镇街推荐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对应乡镇街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二)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经管站对所属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定期监测,监测内容为上述认定标准。对经营规模、生产情况等出现异常的要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家庭农场登记资格:

  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经营规模达不到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最低标准的;

  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获得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农业农村部门在落实财政支农项目资金时应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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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四:

  申报示范家庭农场文本要求

  为了规范和方便评选工作,现要求所有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必须按照下面目录准备,按照序号逐一复印装订,并且每一页加盖家庭农场公章。评选将根据所提供的文本材料的完整性进行综合打分。(文本用复印件装订,原件不用不用装订)

  1、家庭农场县级示范申报表(表样经管站提供)

  2、备案证书(认定证书)

  家庭农场简介及农场主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力)

  3、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山林权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根据自己家庭农场经营性质提供)

  4、财务收支记录(一年以上)

  5、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一年以上)

  6、场地、农机具、畜牧养殖证明、农具发票、买卖协议、农资发票等(照片或原件)

  7、参加培训证书、结业证明

  8、农场主征信证明(人民银行可提供)和乡镇、村出具信用良好证明(介绍信或证明材料)

  9、上一年农业收入分析备案表(表样经管站提供)

  10、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表

  11、网站截图(报送材料当天局里提供)